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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0期(总第6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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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59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06-10 00:00

名 称: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教规〔2009〕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6-10 【字体: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深圳市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市属普通高校新增本专科专业初审

  02 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初审

  03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04 成人教育、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05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06 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07 台湾学生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08 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

  09 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

  10 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核准

  11 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12 深圳市中小学申请设立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属普通高校新增本专科专业初审

  一、审批内容

  市属普通高校新增本、专科专业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粤教规〔1993〕94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毕业生有市场需求;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有能力承担所增设专业的基础课程;

  (三)有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四)落实该专业有关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包括教学、实习、生活等必备条件;

  (五)能保持新专业连续招生。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3份);

  (二)人才需求计划(原件3份);

  (三)教学计划(原件3份);

  (四)师资材料(原件3份);

  (五)教学大纲(原件3份);

  (六)专家论证材料(原件3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专科专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会商市发改部门审查—会同市发改部门联合作出决定—制发批文。

  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教育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高校该专业方可招生。

  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初审

  一、审批内容

  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每年印发);

  (二)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普通高校招生增量不超过上一年招生数的5%;

  (二)普通中等学校无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审批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业务范围和培养目标,有毕业生需求计划;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

  (三)有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四)落实该招生计划有关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申请材料

  高校招生计划申请报告(包括理由、数量、管理等)。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普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教育局受理后,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教育厅、发改委以及国家教育部、发改委;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实施。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需转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下达招生计划通知,当年度有效。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批准后,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执行招生。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一、审批内容

  民办学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终止办学。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终止原因,终止组织,师生安全,财务清算与清偿工作安排)(原件3份);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原件3份);

  (三)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原件各3份);

  (四)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原件3份);

  (五)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教育局提交申请;

  (二)承办处室按照规定,组织对教育机构的考察,并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审签;

  (三)出具同意(不同意)终止的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取件;

  (四)对于终止的教育机构,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全部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出具批准(不批准)其终止的批复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批复之日起教育机构终止办学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成人教育、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一、登记内容

  成人教育、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二)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具体明确;

  (三)无误导受教育者的内容,不作任何形式不负责任的许诺。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第四十三条;《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人教育需办学许可证,民办高中需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成人教育、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原件3份);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原件各3份);

  (四)民办高中需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和《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九、登记程序

  (一)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教育机构将申请材料于拟发布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备案;

  2.承办处室按照规定,对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提出意见;

  3.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通知申请人取件。

  (二)民办高中:

  1.申请:

  民办高中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到深圳市教育局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加具同意备案意见,并注明广告有效期。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教育机构在深圳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散发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一、审批内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有利于优质教育的扩张,有相应的办学目标,同时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有稳定合法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

  (三)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四)以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须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由公办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印章,区属学校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合作模式,校园设施的使用,财务核算方式,学校管理及内部管理体制,招生及发证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三)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公办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公办学校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经费、资产来源、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举办者按照上述要求,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核发批准文件:

  经深圳市教育局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才能以举办者的身份申请举办民办高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外籍学生申请就读深圳小学、中学及大学予以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1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二)《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三)《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具有居留资格的常住人员或临住人员;

  (二)申请人有父母或监护职责受委托人;

  (三)申请人申请就读的学校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

  (四)学校同意申请人申请就读;

  (五)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就读。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学生以及父母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或监护职责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亲子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原件1份);

  (四)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父母不在深圳常住的(签证类型为“F”、“L”,居留事由不是“就业”或“任职”),须由其父母委托在深圳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委托证明须经国内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同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身份证(非深圳户口须提供居住证)、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学生、父母或监护职责受托人境外住宿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在深圳购房或租房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学校及区教育局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使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就读学校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区教育局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2.使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接受单位签字盖章”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生申请就读的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函件。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我市接受外国学生表格在教育部报备完毕后自动作废)、《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在教育部报备的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使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在教育部报备的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使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主页“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处”中“表格下载”一栏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就读深圳小学、中学、大学的学生,由接收的学校集中后派专人按上述要求将所需的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批准:

  深圳市教育局对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函件;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有效期:小学、中学学生为一学年;高校学生原则上与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一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在申请入读的学校就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 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台湾学生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一、审批内容

  台湾学生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二)《关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接收台商随行子女就读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教基字〔1994〕10号);

  (三)《关于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台通〔2008〕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学生;

  (二)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三)提供在我市合法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台湾学生及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详见各申请表备注,下同);

  (二)住房证明:台湾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在我市居住的房屋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入学证明:经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台办)签署意见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续学学生原学历证明: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台湾学生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负责照料就读子女的,除需提交上述(一)—(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学校、幼儿园审核1次。

  法律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台办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

  八、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台湾学生申请到我市幼儿园就读,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填写《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交验上述证明材料,经区台办核实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联系,幼儿园应妥善安排接收台湾学生就读;

  (二)台湾学生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填写《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再向辖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台湾学生就读,台湾学生凭区教育局签署意见的《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台湾学生申请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并自行联系学校,参加申请入读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经学校同意录取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到市、区教育局申请入读资格,再由录取学校办理学籍确认手续。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按照我市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

  以上证明有效期限均为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台湾学生在该学校(或幼儿园)结束学业为止,如需转(升)读新的学校(或幼儿园)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台湾学生在我市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手续后,方可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

  一、审批内容

  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贴息经费、风险补偿金经费下拨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4〕9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17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四)身体健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深圳市属普通高校学生。

  法律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经各高校确认后的经办银行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统计情况汇总表(原件各1份)。

  (二)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经各高校确认后的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统计情况汇总表(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属高校将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2.市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2.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3.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十、审批时限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风险补偿金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后拨付助学贷款贴息经费、风险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

  一、审批内容

  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大学城学院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3〕22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招生计划审核条件:

  1.有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学科规划;

  2.有市校合作办学协议;

  3.经国家批准的校本部招生计划。

  (二)学生情况审核条件:

  经学院录取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法律依据:《深圳大学城学院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招生计划申请材料(各1份):

  1.申请报告;

  2.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学科、专业方向、导师姓名、招生人数等);

  3.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二)学生情况申请材料(各1份):

  1.申请报告;

  2.学生录取登记册;

  3.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深圳大学城学院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大学城各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表》、《深圳大学城各学院事业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招生计划许可程序:

  1.学院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学科、专业方向、导师姓名、招生人数等)报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

  3.统一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学生情况许可程序:

  1.学院在学生开学注册3周内,按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将学生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2.将纸制文件和软盘报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

  3.统一报深圳市教育局备案。

  (三)根据经市教育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备案的招生计划及国家对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教育局对学生情况予以审核,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四)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文确认的学生情况及有关大学城管理的规定,对各学院进行相应的定编、经费核拨。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大学城学院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各学院进行相应的定编、经费核拨。

  法律依据:《深圳大学城学院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核准

  一、审批内容

  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不超过中等学校当年在校学生总数的5‰,每年评选一次。

  四、审批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德育考核成绩优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还必须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能力强;

  (二)学习刻苦认真,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市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成绩优良;

  (三)身体健康,坚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成绩优秀,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等级(三好学生候选人须达到优秀等级);

  (四)不进入社会网吧,凡进入者不得参加评选。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申请材料

  (一)经过核实的推荐表(1份);

  (二)被推荐人获奖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初中或高中阶段每学期《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

  (四)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籍册记录的各科学习成绩(复印件各1份);

  (五)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张榜公示(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教育局每年印发的关于评选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推荐表》和《深圳市中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edu.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教育局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前统一报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学校推荐—区教育局审核—深圳市教育局组织审查—发文表彰与核发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教育局发文和颁发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深圳市三好学生”和“深圳市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一、审批内容

  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注:新建(撤并)公办普通高中的建校立项用地、编制及经费等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分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1995〕1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

  (二)设立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由学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隶属关系(原件3份);

  (二)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范围,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原件3份);

  (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原件3份);

  (四)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原件3份);

  (五)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原件3份);

  (六)筹建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原件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普通高中设置、调整或停办均由办学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向深圳市教育局提交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申请书,由深圳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了解该校建设立项批准、人财物投入等情况;

  (二)对批准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发给同意开办招生的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三)取得公办普通高中办学非行政许可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公办普通高中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普通高中的办学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中小学申请设立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中小学申请设立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细则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粤体群〔1998〕94号);

  (二)《关于开展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的通知》(深体竞〔200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的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连续3年评估优秀;

  (二)申请的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连续3年评估优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细则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各2份,分别报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一)申请的体育项目;

  (二)体育师资情况;

  (三)场地及体育设施、经费、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成绩等。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细则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学校向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三)符合条件的学校呈报省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和牌匾,有效期3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评为“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予以命名表彰;评为“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省教育厅、体育局予以命名表彰。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细则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3年复评1次。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细则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圳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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