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第17期(总第651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17期(总第651期)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9-05-19 【字体:

深办〔2009〕1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区、各部门维稳责任,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三条  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合力化解工作要坚持职责与职权相统一、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紧密结合、当地稳控与归口调处紧密结合、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是其主管领域、行业内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责任主体,归口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问题。属地各区、各街道办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具体矛盾纠纷调处责任主体的确定,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区、各街道办是辖区内矛盾纠纷的稳控责任主体,负责对矛盾纠纷事态和涉事人员的稳控。对涉事人员的稳控,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街道办负责;涉事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区、街道办负责。

  调处责任主体同时负有稳控责任,应主动配合稳控责任主体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时,无论矛盾纠纷责任主体是否明确,事发地的区、街道办都须于第一时间采取稳控措施控制事态、稳控现场。

  第七条  在矛盾纠纷稳控过程中,稳控责任主体与调处责任主体应加强配合,其中一方需另一方到场参与时,另一方须第一时间派出主管负责人到场参与。

  第八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对本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认为本身不是调处责任主体的,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移送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移送理由,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委维稳办。市委维稳办经审核,认为确属其它区或部门调处责任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见附件2),责成其办理。

  第九条  各街道办、区各部门对本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认为本身不是调处责任主体的,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移送申请表》,说明移送理由,连同相关材料报区委维稳办。区委维稳办经审核,认为确属本区其它街道办或部门调处责任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责成其办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单位发现确需移送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应向同级党委维稳办报告,由党委维稳办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调处责任主体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认为确有必要增加其它区、街道或单位为调处责任主体或需其配合协助的,应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请求协助调处申请表》(见附件3)报同级党委维稳办,由党委维稳办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需要相关党政部门配合做好稳控和调处工作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维稳办报告,由党委维稳办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处理。

  第十三条  调处责任主体要在接到《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落实“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报送下发调处通知的党委维稳办。

  第十四条  调处责任主体应当在接到《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调处完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调处的,应在办理期限届满前5日内,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件5)向下发调处通知的党委维稳办报告延期理由和时间,请求延长办理期限。

  调处责任主体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完结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点评报告报下发矛盾纠纷调处通知的党委维稳办。

  第十五条  调处责任主体和稳控责任主体要建立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稳控情况信息沟通联系渠道,双方至少每1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生紧急情况则应随时沟通联系。对于一方不主动沟通联系或协调配合不力的,相对一方可向上一级党委维稳办报告,请求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市委、区委维稳办负责对调处责任主体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将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专报同级党委、政府。

  第十七条  市委、区委维稳办对调处责任主体调处工作进展缓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的,以及稳控责任主体稳控措施不落实的,实施挂牌督办。

  对于因工作不力或相互推诿调处责任,以致产生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依据《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调处和稳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涉及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文书表格式样,由市委维稳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移送申请表(略)

  2.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略)

  3.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请求协助调处申请表(略)

  4.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情况反馈表(略)

  5.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延期办理申请表(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