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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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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8 【字体:

深地税发〔2000〕257号

(2000年4月13日)

  

各分局: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并在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此项工作将列入量化管理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分局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有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是对双定户定额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是规范双定户定额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复核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核规程

  第五条  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组织复核工作,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收所参照以下复核规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科室拟订复核名单,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主管科科长将经审批的复查名单安排小组复查。复核小组至少2人以上,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三)主管科根据《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将复核结果通报对应管理科(指征收分局的管理科和检查分局的检查科,以下同);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程序:

  (一)复核工作负责人根据市局征管处的统一要求确定复核名单。

  (二)组织复核小组复核。

  (三)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交管理科,由管理科根据《双定户定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由对应管理科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七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核定定额。

  (二)是否按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

  (三)是否按规定填写《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

  (四)发票使用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五)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其中房租费或承包经营费、水电费、电话费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六)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收入与申报纳税情况。

  (七)核定定额的准确情况。

  第八条  复查小组应填写《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

  《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复查纳税人名称、电脑编码、所属管理分局。

  (二)成本费用申报情况。

  (三)原核定定额情况。

  (四)税务机关复核情况。

  (五)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第九条  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收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三章  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收分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调查科负责,检查分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审理科负责,宝安、龙岗分局由征管科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组。复核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需要临时抽调。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征管处负责。征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系统内抽调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十二条  各分局每年复核的户数不得少于当年调整定额的纯地税双定户户数的5%。各分局应合理均衡安排每月的复核任务。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具体时间、复核户数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通过复查,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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