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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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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39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8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2001〕23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8 【字体:

(2001年3月15日)

  

各分局:

  为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4月1日起,各分局一律启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见附件1)。

  二、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持税务登记副本(单位)或身份证(个体纳税人)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负责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归档。

  三、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税政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严格按规定填开或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员责任。

  四、手工查询、开具纳税证明的工作量大,市局计算机中心应在5月30日前设计好有关打印、管理软件,并在6月1日前启用,以保证分局工作需要。从6月1日打印软件启用后,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五、纳税证明的核准人为分局(征收所)领导,未经分局(征收所)领导审核,一律不得对外开具。

  六、纳税人有欠税的,请提请公安机关控制出境指标。

  七、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式样(略)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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