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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39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8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2001〕235号
主 题 词:
(2001年3月15日)
各分局:
为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4月1日起,各分局一律启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见附件1)。
二、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持税务登记副本(单位)或身份证(个体纳税人)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负责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归档。
三、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税政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严格按规定填开或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员责任。
四、手工查询、开具纳税证明的工作量大,市局计算机中心应在5月30日前设计好有关打印、管理软件,并在6月1日前启用,以保证分局工作需要。从6月1日打印软件启用后,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五、纳税证明的核准人为分局(征收所)领导,未经分局(征收所)领导审核,一律不得对外开具。
六、纳税人有欠税的,请提请公安机关控制出境指标。
七、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式样(略)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