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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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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9〕598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称:“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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