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深地税发〔1999〕598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称:“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