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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0〕675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9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