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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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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2000〕675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9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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