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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384号
(1997年7月28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07号)称: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