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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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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7〕384号

(1997年7月28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07号)称: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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