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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452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2001〕581号
主 题 词:
(2001年7月2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