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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刊·3(总第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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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9 【字体:

深地税发〔1997〕78号

(1997年2月20日)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二、对已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未向我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已向国税局办理了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手续而未向我局办理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而造成偷、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其偷、欠的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此复。

   

  注  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不适用《征管法》,因此对此条关于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内容失效,其他内容、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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