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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3期(总第6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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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299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5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08〕9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25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三)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500米宽的缓冲带。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设置为缓冲带,其它一类区向外延伸500米设置为缓冲带。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的坐标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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