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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57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8-04-29 00:00
名 称: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教规〔2008〕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教规〔2008〕1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
2 | 选址 |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
3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
4 | 活动及辅助用房 |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
5 | 办公及生活用房 |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
6 | 设备配备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
7 | 行政人员 | 至少配备1名园长; |
8 | 教师、保育员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
9 | 其他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10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m2。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5.5m2; |
2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 |
3 |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 设有升旗台; |
4 | 教学教辅用房 |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
5 | 办公用房 |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
6 | 图书设备 |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
7 | 教学仪器 |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
8 | 信息化设备 |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
9 | 行政人员 |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
10 | 教师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
11 | 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12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
2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
3 |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 设有升旗台; |
4 | 教学教辅用房 |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
5 | 办公用房 |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
6 | 图书设备 |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
7 | 教学仪器 |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
8 | 信息化设备 |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
9 | 行政人员 |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
10 | 教师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
11 | 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12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
2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
3 |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 设有升旗台; |
4 | 教学教辅用房 |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 m2; |
5 | 办公用房 |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
6 | 图书设备 | 设有图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和阅览室,生均藏书≥35册,报刊种类≥10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0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
7 | 教学仪器 |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
8 | 信息化设备 |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
9 | 行政人员 |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
10 | 教师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
11 | 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12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培训学校在2000m2以上,培训学院在4000m2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
2 | 教学仪器 |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20万元以上,培训学院30万元以上; |
3 | 行政人员 |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
4 | 教师 |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
5 | 教辅人员 | 配备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6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