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增刊·2(总第593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增刊·2(总第593期)

1.龙岗区百名优秀党政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23 【字体:

深龙委办〔2008〕11号


龙岗区百名优秀党政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全面落实省、市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精神,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区党政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性教育为核心,以岗位需要为取向,以胜任力开发为重点,全面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党性坚定、能力突出、作风优良、朝气蓬勃的优秀党政人才队伍。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总体目标:未来5至10年内,选拔100名党政机关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优秀干部进行重点培养,进一步提升干部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改善班子结构、达到上级有关领导班子结构要求,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第四条  具体目标:选拔培养30名年轻干部,15名女干部,15名党外干部,20名专业干部,20名综合管理类干部。

  年轻干部:10名40岁以下、任职满2年的副处级干部,20名35岁以下、任职满2年的正科级干部。

  女干部:15名40岁以下、任职满3年的正科级女干部。

  党外干部:15名40岁以下的正科级党外干部。

  专业干部:10名专业部门或街道分管专业工作的、45岁以下的副处级干部,10名专业部门或街道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的、40岁以下的正科级干部。

  综合管理类干部:10名党政综合部门或街道负责综合部门工作的、45岁以下的副处级干部,10名党政综合部门或街道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40岁以下的正科级干部。

第三章  选拔方法

  第五条  年轻干部、专业干部和综合管理类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培养对象人选名单。

  第六条  女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妇联意见后,提出培养对象人选名单。

  第七条  党外干部由区委统战部提出培养对象人选初步名单,人选属民主党派的,应事先征求人选所在民主党派意见。

  第八条  培养对象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中选拔,人选名单经区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九条  培养对象分三期进行选拔培养,每期30至40人。第一期为2008年至2010年,第二期为2011年至2013年,第三期为2014年至2016年。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大忠诚教育、胜任力培训和约束力培养。其中年轻干部和综合管理类干部的培训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女干部的培训由区委组织部与区妇联共同负责,党外干部的培训由区委组织部与区委统战部共同负责,专业干部的培训由区委组织部与各专业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实践锻炼,引导培养对象准确把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路和主要任务,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本领。实践锻炼分三种形式:一是下派锻炼,即选派区直机关培养对象到街道挂职锻炼;二是上挂锻炼,即选派街道培养对象到区直机关锻炼;三是跟班学习,根据培训对象岗位特点和培养方向,安排到相关部门跟班学习。

  第十二条  通过联合办学、建立基地等方式,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内重点高等学院学习,主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领导决策能力和水平、执行力建设等方面的培养。

  第十三条  通过选派到艰苦地区和对口扶持地区体验生活、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到社区挂点等方式,促进培养对象了解国情民情,磨砺意志、锻炼党性。

  第十四条  在培养期内,保证培养对象有半年的实践锻炼,每年有半个月的脱产学习。

  第十五条  创造党政人才培训条件,加大培训投入,经费从区“优才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培养对象,其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其能力的培养,每年年终将其工作表现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联系,掌握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与工作动态,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培养资格,并从党政优秀干部中选拔递补。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除因提拔使用外,所在单位需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分工的,应事先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培养对象,在干部提拔使用时,区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