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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规〔2008〕1号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规〔2008〕1号
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各汽车维修企业:
为做好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机动车整车维修或者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的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以下简称强制维护企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业务的,应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核实公告后,可以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业务。
二、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由强制维护企业填报《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所在地报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登记表可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下载或者到辖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
(二)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兼顾辖区分布情况,对强制维护企业填报的登记表进行核实,核实后按季度上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三)对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按季度核实上报的备案登记情况,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同一季度内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符合条件的强制维护企业名单通过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强制维护企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应当依法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所必须的相关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应当严格遵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经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应当出具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三)应当对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记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信息系统)启用后,强制维护企业在接收机动车时,应当将承修车辆相关信息实时输入数据信息系统并出具接车凭证;违反此规定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市交通管理部门拟在3月底公告第一批强制维护企业名单。请各汽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抓紧时间,于3月20日前做好《登记表》的填报及核实上报工作。
附件: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备案登记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盖章) | 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手机 | 联系人 | 手机 | 电话 | 传真 | ||||||||||||||||||
企业类别:□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设备投资 | 万元 | 质量体系认证: □ 是 □ 否 | ||||||||||||||||||
经营范围 | 企业网址 | E_mail | |||||||||||||||||||||
人员信息 | 企业人数( )人 | 其中: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资格( )人;高级技工( )人;中级技工( )人;初级技工( )人 | |||||||||||||||||||||
行政管理 | 技术管理 | 质量检验 | 前台/业务接待 | 维修技工 | 配件仓库 | 后勤/其他 | |||||||||||||||||
机修 | 电工 | 钣金 | 喷漆 | 其他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职称/职业资格 | 联系电话 |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业资格 | 联系电话 | ||||||||
法人代表 | 厂长(经理) | ||||||||||||||||||||||
技术技术负责人 | 总检员 | ||||||||||||||||||||||
质检员 | 排气污染防治 技术人员 | ||||||||||||||||||||||
场地设备仪器 | 厂房总面积( )m2 | 其中:生产场地( )m2;办公( )m2;接待( )m2;仓储( )m2 | 场地来源: □ 自有 □ 租赁 □ 其它 | ||||||||||||||||||||
1.电脑检测诊断设备: 台 型号: | 6.不透光度计: 台 型号: | ||||||||||||||||||||||
2.发动机综合分析仪: 台 型号: | 7.五气废气分析仪: 台 型号: | ||||||||||||||||||||||
3.示波器(有综合分析仪可不填): 台 型号: | 8.柴油机烟度计: 台 型号: | ||||||||||||||||||||||
4.汽油机喷油嘴测试仪: 台 型号: | 9.真空压力表: 台 型号: | ||||||||||||||||||||||
5.柴油机喷油嘴测试台: 台 型号: | 10.维修企业电脑管理系统: □ 单机版 □ 网络版 □ 未使用 | ||||||||||||||||||||||
分局、交管所、区局核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交通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