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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2期(总第5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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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7-09-04 【字体:

深府〔2007〕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7年8月9日)
深府〔2007〕171号
 
  为了确保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监管的原则,现对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第二部分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第四项所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无证无照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
  二、除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
  (一)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从事商品展销活动的;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七)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八)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查处:
  (一)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外国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四)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
  (六)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依法设立的集贸市场、其他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商场、超市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设立集贸市场、其他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商场、超市的,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政府《决定》第二部分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第十二项所称“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查处职责分工如下:
  (一)无照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
  (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过期食品的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
  (三)前两项情形以外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过期食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查处。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对无证经营行为负有查处职责,且该事项没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七、综合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都应当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以及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或者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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