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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4期(总第5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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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03 【字体:

深府办〔2007〕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
深府办〔2007〕92号
 
  《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我市今年首批限采区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前期工作的分工与安排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包括划定矿区范围、探明石矿储量、调查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评估地面附着物情况、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界桩放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评估、编制出让合同和文件、配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审定出让合同、审查林地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活区和弃土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拟出让限采区清场等18项工作。
  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上述18项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其中:
  (一)市国土房产局。
  承担确定矿区范围、探明石矿储量、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地面附着物情况的调查与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界桩放点、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评估、编制出让文件合同等10项工作。
  其中,确定矿区范围和探明石矿储量工作已完成。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附着物情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限采区内土地权属、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情况,并对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明确补偿形式、标准等,完成相关的补偿手续。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要是针对限采区的开采条件,例如开采标高、开挖坡角、开采境面的设置、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等进行设计,形成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省矿业协会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项工作完成的时间为2007年6月中旬。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限采区内的地质条件、构造条件、以及地质灾害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地质协会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界桩放点是指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对矿区拐点进行测量定点,并埋制混凝土界桩,作为限采区开采的界线,也是采矿权出让后日常监管的依据之一。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开采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案。评审后报市水务局审批。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针对开发过程产生的噪音、浮尘、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等形成评估报告。评审后报市环保局审批。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
  采矿权评估主要是根据深圳市现有市场行情,对限采区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市场估价,并经市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后作为出让底价的依据。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8月初。
  编制出让合同和文件主要是负责拟定《深圳市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及深圳市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5月底。
  (二)市建设局。
  主要负责7个矿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出让工作,会同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研究确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采矿权出让的方式,并制定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调办理有关手续。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7月中旬。
  (三)市法制办。
  主要负责对市国土房产局起草的《深圳市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及深圳市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进行审定、把关。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四)市农林渔业局。
  主要负责对矿区范围内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配合省林业厅开展审查工作,最终提交结果为省林业厅提供的使用林地审查意见。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五)市安监局。
  对市国土房产局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同时要提前介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前期手续工作,确保中标人或竞得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经申请及时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顺利进场开采。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底。
  (六)市水务局。
  对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
  (七)市环保局。
  对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
  (八)市规划局。
  对矿区生产所需的生活区、弃土场及配套设施用地进行选址并完善相关手续。鉴于目前划定的矿区范围未包括生活区、弃土场及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市国土房产局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提出选址建议,供市规划局选址时参考。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7月底。
  (九)宝安、龙岗两区政府。
  限采区采矿权出让工作结束后,若需对出让的限采区进行清场,则分别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清场工作要尽力做到依法依规进行平稳过渡,既要保证中标人或竞得人能顺利、及时进场开采,又要避免引起社会维稳事件。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9月底。
  二、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内容与时间强力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2007年8月底前完成首批限采区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对于一些互为前提的工作,承担上一阶段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下一阶段工作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成果及资料,并全力配合下一阶段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若发现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应及时向市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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