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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7-00073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5-17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卫规〔2007〕2号
主 题 词:
(2007年3月19日)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5号 许可事项: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含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经营卫生许可条件。
1.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许可条件:
(1)选址: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4)食品设备: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5)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要求。
(6)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四条第(一)、(四)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1)食品批发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6〕247号)第九条。
(2)食品零售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① 选址和卫生防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② 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③ 平面布置(布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七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④ 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⑤ 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的要求。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延续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延续。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零售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食品零售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⑧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⑨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食品经营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食品批发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所批发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6)《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8)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3.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含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8.食品经营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9.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
12.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附表2)。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和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食品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食品经营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表说明
1.需保持整洁,不得折叠;申请书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缺项处填写“无”。
2.封面的申请编号、受理日期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工作人员填写。
3.单位性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分类填写,如国有、集体、私营等。
4.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已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单位,需填写“卫生信誉度等级”一栏;已取得旅游行政部门星级评定的单位需填写“宾馆星级”一栏。
5.“功能区面积”一栏,“食品销售区面积”指售卖食品的场所面积,不含制作、加工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指制作、加工食品和清洗、消毒食品容器及工具的场所。
6.申请延续、变更、补办卫生许可证的,需填写原卫生许可证号、原发证日期、已批准许可项目。
7.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号”。
8.除涉及图纸按原件样式报送外,其余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单位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业主)必须逐页签字,并在申请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注明。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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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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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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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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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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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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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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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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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誉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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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就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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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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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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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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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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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零售业/前店后厂企业
食品销售区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面积 m2
□ 餐饮业/食堂 食品处理区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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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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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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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 证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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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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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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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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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验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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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保证书
本单位所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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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申报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卫生许可证原件
□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登记表
□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份
□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
□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 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
□ 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 在本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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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有助于申报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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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项目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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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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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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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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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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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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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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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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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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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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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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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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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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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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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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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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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编号 材料名称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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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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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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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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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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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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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后报卫生监督机构。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4、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建设项目的,增减建设项目内容时,申请者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
5、呈报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
(2)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透视图)。
(3)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相应提供工业卫生专篇、食品卫生专篇、环境卫生专篇、放射卫生专篇、学校卫生专篇等。
(4)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6、本申请书一式一份。
16号 许可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
(8)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15号许可事项附表2)。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和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换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的办法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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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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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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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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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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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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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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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体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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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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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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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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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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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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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
编号 材料名称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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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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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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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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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监督员意见
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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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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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及编号
年 月 日
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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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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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卫生监督机构。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呈报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特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3)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
(4)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5、申请书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