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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7-000689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02-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6〕220号
主 题 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 |
一、殡葬管理 | 有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 | 10 | |
有殡葬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区为单位统计管理人员 人) | 5 | ||
将殡葬管理执法纳入街道、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已有街道纳入 个) | 3 | ||
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每年安排经费 | 5 | ||
二、火化率 | 年度火化率100%(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实达 % | 5 | |
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建立尸体管理运行机制 | 5 | ||
三、深埋绿化地后续管理 | 深埋绿化地有安全防火等设施、文明祭祀等管理制度 | 5 | |
无新的乱埋乱葬坟 | 10 | ||
深埋绿化地植被完好 | 5 | ||
深埋绿化地无出现墓碑 | 5 | ||
四、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 |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审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规范 | 3 | |
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每年安排经费 | 3 | ||
五、墓园管理 | 辖区内无非法公益性和经营性墓园 | 3 | |
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含机构完善、有管理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档案管理) | 3 | ||
按期完成公益性墓园生态化规划和改造 | 5 | ||
完善公益性墓园和深埋绿化地的用地手续 | 3 | ||
六、行业管理 | 加强殡仪服务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抓好行风建设 | 3 | |
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现象 | 3 | ||
七、丧习改革 | 每年定期组织殡葬管理和改革宣传 | 5 | |
组织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 5 | ||
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事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 3 | ||
开展文明祭祀活动 | 3 | ||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 合计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 分值 | 评分 |
领导机构及管理制度 | 市、区公安部门和各有关支队及派出所有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10 | ||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书》第二条第一款 | 10 | ||
遗体管理 | 按规定办理《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手续 | 深公(治)字〔2006〕133号 | 10 | |
死者在家中死亡的,接到当事人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进行调查、检验,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及时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尸体检验部门应无偿收管、保存、检验、鉴定,提取证据后及时移交殡仪馆处理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经办民警需在现场办理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的移交手续并填妥《深圳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登记卡》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0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认定死亡性质,提供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10 | ||
死亡人口 户籍管理 | 户口登记机关依据公安部门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或卫生部门的《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受理死者家属申报死亡,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2002〕121号) | 10 | |
丧事管理 | 尸体检验部门无进行殡仪服务活动和销售丧葬用品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依法进行惩处 | 《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 | 10 | ||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 合计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 分值 | 评分 |
领导机构及管理制度 | 市、区工商局要有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10 | ||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书》第二条第一款 | 10 | ||
殡葬市场管理 | 对从事殡葬服务业务,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设立经营性公墓企业的注册登记严格依法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对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年检 | 10 | |||
依法查处殡葬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及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10 | ||
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0 |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0 | ||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 10 | ||
对殡葬行业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批或者确定后予以公布,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0 | ||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 合计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 分值 | 评分 |
领导机构及 管理制度 |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院有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10 | ||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书》第二条第一款 | 10 | ||
遗体管理 | 按规定办理《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发〔2002〕121号) | 10 | |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应自死者死亡之时起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捐献遗体或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
医院有健全的尸体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按照《深圳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登记卡》要求做好尸体交接工作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5 | ||
加强医院尸体管理,无尸体外流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5 | ||
医院无进行殡仪服务活动和销售丧葬用品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0 | ||
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要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5 | ||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必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5 | ||
卫生主管部门逐级签订尸体管理责任书 | 《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殡〔1997〕63号) | 10 | ||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