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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46期(总第5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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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农林渔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07 【字体:

深农通〔2006〕123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深农通〔2006〕12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9号许可事项:海域使用》作如下修改:
  “十、行政许可时限”的内容修改为: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重大投资项目为10个工作日之内。
  二、决定对《12号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中的第4项后补充: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二)将“五、申请材料”中的第5项中的“平面图”改为“方案图”。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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