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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45期(总第5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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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03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6-09-0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交〔2006〕25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07 【字体:

(2006年4月18日)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5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7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9     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10     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

  11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12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13     设置、撤销渡口

  14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

  15     港口建设项目

  16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

  17     从事港口经营

  1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19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20     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

  22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23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

  24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

  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

01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① 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

  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

  (3)车辆数量要求

  ①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直辖市市区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远郊区、县视为县。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市交通局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

  (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交通局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车辆新度系数证明(原件1份);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新的客运班线后,如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则启动招标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向中标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采用普通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符合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客运班线经营的期限为4年至8年;

  (二)符合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决定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经营者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人员,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下列承诺书,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车辆的购置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购置车辆;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驾驶员的聘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驾驶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驾驶员,应在此注明。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本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四、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5.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6.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1份);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即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人员,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下列承诺书,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聘用

  申请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聘用有关人员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      

年  月  日

03号  许可事项: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12项;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四)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五)经营者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提供停车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1份,包括租用场地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六)出租小汽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该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可依申请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租赁停车场地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租赁停车场地,并向我局提交承诺书,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场地的租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租用场地,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租用场地,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在按承诺租用场地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       

年  月  日

04号  许可事项: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并通过拍卖竞得营运牌照。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相应的竞买牌照资金证明(原件1份);

  (五)拍卖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拍卖牌照数量;

  (二)刊登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竞买人资格审查;

  (五)竞买人交纳拍卖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七)竞买人于竞得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办理牌照登记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牌照竞得30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牌照有效期由市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牌照使用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登记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客运车辆有数量限制;货运车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批准文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或线路经营权批准文件);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请办理营运证的车辆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技术指标、等级要求等条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设备等条件执行):

  1.具备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申请办理营运证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须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须提供车辆通讯设备安装的证明材料(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客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二)从事货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及市交通局各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南头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客运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二)货运车辆投入营运:

  1.特区内:深圳市交通局;

  2.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06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 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②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 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1.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3.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附表1、附表2、附表3),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一类维修。

  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二)从事二类以下(含二类)维修。

  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现场核验;

  (三)内部初审;

  (四)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由深圳市交通局许可的范围);

  (五)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1份复印件备存);

  (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验正本,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三、维修设备按照《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

  四、人员条件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一)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二)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组织管理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的要求。

  维修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二)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三)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四)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二)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三)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四)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六、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二)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三)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四)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七、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二)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三)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四)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机动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八、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承诺及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九、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要求,如遇国家更新条件、要求或标准,则按国家最新的条件、要求或标准核准。

  十、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申请:

 

 

 

 

 

 

 

 

 

 

 

 

 

 

 

 

 

 

 

 

 

 

                                            申请单位(签章):

                                             

真实性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填报事项及报送材料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请分类

□ 开业               □ 升级            □ 增加经营范围

申请

经营项目

□ 大中型客车维修     □ 大型货车维修    □ 小型车维修

□ 其他机动车维修

投资总额

万元

其中

设备投资

万元

场地、设施投资

万元

生产厂房面积

平方米

接待室面积

平方米

停车场地面积

平方米

场地来源

□ 自有    □ 租赁

□ 其他

厂房结构

□ 框架结构   □ 混砖结构

□ 钢架结构   □ 其他

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

概况

分类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厂长(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财务负责人

 

 

 

 

 

 

 

人员数量情况

技术负责

人员数

质量检验

人员数

机修人员数

电器维修

人员数

钣金维修

人员数

涂漆维修人员数

其他人员

总数

 

 

 

 

主要设备数量

通用设备

数量

专用设备

数量

检测设备数量

  注:选填项目在相应栏的□内打"√",填写项目在相应栏内填写。

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汇总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或

工种

所学

专业

文化

程度

职称或

技术等级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部门

备注

 

 

 

 

 

 

 

 

 

 

 

 

 

 

 

 

 

 

 

 

 

 

 

 

 

 

 

 

 

 

 

 

 

 

 

 

 

 

 

 

 

 

 

 

 

 

 

 

 

 

 

 

 

 

 

 

 

 

 

 

 

 

 

 

 

 

 

 

 

 

 

 

 

 

 

 

 

 

 

 

 

 

 

 

 

 

 

 

 

 

 

 

 

 

 

 

 

 

 

 

 

 

 

 

 

 

 

 

 

 

 

 

 

 

 

 

 

 

 

 

 

 

 

 

 

 

 

 

 

 

 

 

 

 

 

 

 

 

 

 

 

 

 

 

 

 

 

 

 

 

 

 

 

 

 

 

 

 

 

 

 

 

 

 

 

 

 

 

 

 

 

 

 

 

 

 

 

 

 

 

 

 

 

 

 

 

 

 

 

 

 

 

 

 

 

 

 

 

 

 

 

 

 

 

 

 

 

 

 

 

 

 

 

 

 

 

 

 

 

 

 

 

 

 

 

 

 

 

 

 

 

  注:1.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要按其职称或技术等级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2.此页不够填写的,可按此页篇幅复制或通过网络下载。

主要作业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

规格

产地

 

 

 

 

 

 

 

 

 

 

 

 

 

 

 

 

 

 

 

 

 

 

 

 

 

 

 

 

 

 

 

 

 

 

 

 

 

 

 

 

 

 

 

 

 

 

 

 

 

 

 

 

 

 

 

 

 

 

 

 

 

 

 

 

 

 

 

 

 

 

 

 

 

 

 

 

 

 

 

 

 

 

 

 

 

 

 

 

 

 

  注:1.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此页不够填写的,可按此页篇幅复制或通过网络下载。

外协作业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外协单位

合同期限

合同编号

 

 

 

 

 

 

 

 

 

 

 

 

 

 

 

 

 

 

 

 

 

 

 

 

 

 

 

 

 

 

 

 

 

 

 

 

 

 

 

 

 

 

 

 

 

 

 

 

 

 

 

 

 

 

 

 

  注:此页不够填写,可按此页篇幅复制或通过网络下载。

作业场地地址示意图

 

  注:如有实图,可按比例缩小后粘贴。

作业场所工位布局示意图

 

 

 

 

 

  注:如有实图,可按比例缩小后粘贴。

1.企业正门(面)全貌

(一)

(贴照片位置)

2.主要作业车间全貌

(贴照片位置)

  注:照片必须是近期、如实、清晰、清洁的照片,位置不够粘贴可另附页。

1.主要作业车间全貌 

(二)

(贴照片位置)

2.客户休息室全貌

(贴照片位置)

1.业务接待室、电脑操作平台全貌

(三)

(贴照片位置)

2.停车场全貌

(贴照片位置)

1.主要检测设备全貌(1)

(四)

(贴照片位置)

2.主要检测设备全貌(2

(贴照片位置)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他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他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29

悬架试验台

-

-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GB/T16739.2-XXXX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注:√ ——要求具备, -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4

侧滑试验台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注:如国家更新标准,则按最新国标要求配备。

  附表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注:与附表1相同的表格略)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验正本,并交1份复印件备存);

  (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验正本,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三、维修设备按照《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

  四、人员条件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一)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二)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组织管理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的要求。

  维修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二)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三)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四)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二)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三)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四)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六、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二)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三)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四)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七、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二)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三)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四)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机动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八、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承诺及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九、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要求,如遇国家更新条件、要求或标准,则按国家最新的条件、要求或标准核准。

  十、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他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他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29

悬架试验台

-

-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GB/T16739.2-XXXX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注:√ ——要求具备, - ——不要求具备。

  注:√ --要求具备, -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4

侧滑试验台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注:如国家更新标准,则按最新国标要求配备。

  附表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注:与附表1相同的表格略)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出具下列资料:

  (一)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验正本,并交1份复印件备存);

  (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验正本,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三、维修设备按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配备的设备应与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四、人员条件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组织管理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二)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三)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四)应具有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二)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七、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承诺及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八、申请从事车身清洁维护,应配备节水或少水洗车设备,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九、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要求,如遇国家更新条件、要求或标准,则按国家最新的条件、要求或标准核准。

  十、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业户基本情况

业户全称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请分类

□ 开业                 □ 增加经营范围

申请经营项目

□ 发动机修理       □ 车身维修        □ 电气系统维修  

□ 自动变速器修理    □ 车身清洁维护        □ 涂漆

□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 曲轴修磨  □ 气缸镗磨         □ 散热器维修   □ 空调维修  

□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 汽车玻璃安装

投资总额

万元

其中

设备投资

万元

场地、设施投资

万元

作业厂房面积

 平方米

接待室面积

平方米

停车场地面积

平方米

场地来源

□ 自有     □ 租赁

□ 其他

厂房结构

□ 框架结构 □ 混砖结构 □ 钢架结构  □ 其他

    概况

分类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厂长(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财务负责人

 

 

 

 

 

 

人员设

技术负责

人员数

质量检验

人员数

     

机修人员数

电器维修

人员数

钣金维修

人员数

    

涂漆维修人员数

其他人员

总数

设备台数

    

 

 

  注:选填项目在相应栏内的□打"√",填写项目在相应栏内填写。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主要作业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1

发动机修理

 

a)压力机;

 

b)空气压缩机;

 

c)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发动机试验设备;

 

f)废油收集机;

 

g)数字式万用电表;

 

h)气缸压力表;

 

i)量缸表;

 

j)正时仪;

 

k)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l)燃油压力表;

 

m)喷油泵试验设备;

 

n)喷油器试验设备;

 

o)连杆校正器;

 

p)排气分析仪;

 

q)烟度计;

 

r)无损探伤设备;

 

s)立式精镗床;

 

t)立式珩磨机;

 

u)曲轴磨床;

 

v)曲轴校正设备;

 

w)凸轮轴磨床;

 

x)激光淬火设备;

 

y)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2

车身维修

 

a)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压力机;

 

d)空气压缩机;

 

e)机动车外部清洗设备;

 

f)打磨抛光设备;

 

g)除尘除垢设备;

 

h)型材切割机;

 

i)车身整形设备;

 

j)车身(架)校正设备;

 

k)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l)喷烤漆房及设备;

 

m)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3

电气系统维修

 

a)空气压缩机;

 

b)故障诊断设备;

 

c)数字式万用电表;

 

d)充电机;

 

e)电解液比重计;

 

f)高频放电叉;

 

g)机动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h)电路检测设备。

4

自动变速器修理

 

a)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变扭器维修设备;

 

d)变扭器切割设备;

 

e)变扭器焊接设备;

 

f)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h)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油路总成测试机;

 

j)液压油压力表;

 

k)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试器具。

5

车身清洁维护

 

a)举升设备或地沟;

 

b)机动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c)吸尘设备;

 

d)除尘、除垢设备;

 

e)打蜡设备;

 

f)抛光设备。

6

涂漆

 

a)举升设备;

 

b)除锈设备;

 

c)砂轮机;

 

d)空气压缩机;

 

e)喷烤漆房(从事轿车涂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f)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吸尘、通风设备。

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a)空气压缩机;

 

b)漏气试验设备;

 

c)轮胎气压表;

 

d)千斤顶;

 

e)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轮胎修补设备;

 

h)车轮动平衡机。

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换油设备;

 

c)废油收集设备;

 

d)举升设备或地沟;

 

e)空气压缩机。

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a)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

 

c)弹簧试验仪;

 

d)千分尺;

 

e)厚薄规。

11

曲轴修磨

 

a)曲轴磨床;

 

b)曲轴校正设备;

 

c)曲轴动平衡设备;

 

d)平板;

 

eV型块;

 

f)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外径千分尺;

 

h)无损探伤设备;

 

i)吊装设备。

12

气缸镗磨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压力机;

 

d)吊装起重设备;

 

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量缸表;

 

g)外径千分尺;

 

h)厚薄规;

 

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平板。

13

散热器维修

 

a)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气焊设备;

 

c)钎焊设备;

 

d)空气压缩机;

 

e)喷漆设备;

 

f)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14

空调维修

 

a)机动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d)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e)数字式万用电表。

15

汽车装璜(篷布、座垫及内装饰)

 

a)缝纫机;

 

b)锁边机;

 

c)工作台或工作案;

 

d)台钻或手电钻;

 

e)电熨斗;

 

f裁剪工具;

 

g)烘干工具。

16

汽车玻璃安装

 

a)工作台;

 

b)玻璃切割工具;

 

c)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玻璃拆装工具;

 

g)吸尘器。

  注:如国家更新标准,则按最新国标要求配备。

07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

  (1)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

  (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

  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二)从业人员条件:

  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通过市交通局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2.押运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3.装卸管理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4.负责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5.业务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人的管理、车的管理、货的管理等: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4)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5)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

  (6)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8)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9)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0)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即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国内危规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

  (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

  (12)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车辆和设备,如应急消防车、交通车、相应的灭火器材、相应的化学品防护服装、护目镜、手套、鞋、防护面具、防毒口罩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申请报告(含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等内容;原件1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关键项评定为一级,车龄7年以下;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属油槽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属气槽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5辆车以上及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车辆安装GPS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供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四)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车辆相片;原件1份);

  (十五)如申请人尚未购置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购置并配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以及相关责任等;

  (十六)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人员相片,原件1份);

  (十七)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驾驶员通过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市交通局核发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八)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九)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法人代表或经理,运输主管、安全管理等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十)如申请人已聘用第(十七)、(十八)、(十九)项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尚未聘用,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二十一)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保险条件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十二)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包括租用场地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

  (二十三)专用停车场地的照片(原件1份);

  (二十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原件1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档案;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装卸操作安全规程;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附表1);《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附表2);《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表3);《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表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见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为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投入运输配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申请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二)《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附表1

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号

 

负责人

 

电话

 

运输负责人

 

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经营方式(指营业性运输或非营业性运输)

 

危险货物

经营范围(可附页)

运输危险货物名称

联合国编号

国内危规编号

主要特性

 

 

 

 

 

 

 

 

 

 

 

 

 

 

 

 

 

 

 

 

 

 

 

 

 

 

 

 

 

 

 

 

 

 

 

 

 

 

 

 

 

 

 

 

 

 

 

 

 

 

 

 

 

 

 

 

 

 

 

 

车辆类型

 

车辆数

 

总吨位

   

  附表2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全称

 

经营许可证号

 

企业地址

 

停车场地址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主营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兼营

流动资金

    万元

企业主管部门

 

项目批准部门

 

姓名

 

类别

管理人员

(人)

驾驶人员

(人)

押运人员

(人)

装卸人员(人)

学历

 

职务

 

人数

 

 

 

 

职称

 

持证

 

 

 

 

电话

 

本单位初级及以上职称人数:                      

总车辆数:     辆,其中一级车    

总吨位数:    

车辆分类

油罐车

(辆)

气罐车(辆)

半挂油罐车(辆)

半挂气罐车(辆)

集装箱车

(辆)

厢式货车(辆)

敞开货车(辆)

合计

 

 

 

 

 

 

 

8T

 

 

 

 

 

 

 

4T8

 

 

 

 

 

 

 

2T4

 

 

 

 

 

 

 

2T

 

 

 

 

 

 

 

车辆安全设备标志

灭火器      

静电导地带      

三角形顶灯      

防护面具   

火星熄灭装置   

矩形标志牌      

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情况:

建筑

物及

场地

情况

用途

办公室

停车场

仓库

维修场地

其他

备注

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占有形式

 

 

 

 

 

建筑结构

 

 

 

 

 

占有形式指:1.自有         2.租用          3.借用

  说明:1.表中的车辆数量、吨位仅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经营性质是指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附表3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车牌号码

 

上牌时间

 

贴车身照片处

技术等级

 

车身颜色

 

车型

 

吨位(T

 

所属单位

 

营运证号

 

有效期至

 

标志牌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身号

 

运输产品类型

 

GPS监控系统

 □无

三角顶灯

 □无

矩形标志牌

 □无

静电导地带

 □无

火星熄灭装置

 □无

灭火器

 □无

防护面具

 □无

电源切断装置

 □无

电火花隔离装置

 □无

槽罐液位计

 □无

槽罐车压力表

 □无

槽罐泄压阀

 □无

槽罐防波板

 □无

压力槽罐合格证号:

槽罐容积:

年度查验记录情况

(运管部门填写)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附表4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从业人员

贴照片处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文化程度

 

籍贯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类别

 

资格证或

上岗证号

 

取得资格证或

上岗证时间

 

从业人员指:1.公司及其部门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驾驶人员

 3.押运人员                           4.装卸人员

准驾车型

 

领证时间

 

违章次数

 

准驾车型指:1A型车 2B型车 3C型车

安全行车里程     万公里

资格证或上岗证

年审情况

(运管部门填写)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其他情况记录

异动情况

 

奖惩情况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并向我局提交承诺书,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车辆的购置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购置车辆,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有关人员的聘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有关人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应在此注明。

  三、关于场地的租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租用场地,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租用场地,应在此注明。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租用场地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本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08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及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9.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2);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现场核验;

  3.内部初审;

  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

  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即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可依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附表1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申办指南)

机构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章程;

  (二)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教练车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拟投入教练车承诺书,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等;

  (四)拟聘用教练员的驾驶证和通过广东省交通厅组织的教练员考试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其相应要求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原件1份);

  (五)教练场地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教练场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1份);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十)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十一)培训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二、相关要求请参照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0;

  三、经营性教练场的要求请参照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4;

  四、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标准,如遇更新,则按最新的要求或标准核准;

  五、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申请: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真实性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填报事项及报送材料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登记表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申请单位

 

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注册资金

 

注册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拟成立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投资总额(万元)

 

固定资金

 

投资方

 

流动资金

 

合作方

 

申请经营范围

 

拟办规模

车类

 

 

 

 

 

 

 

 

 

 

数量

 

 

 

 

 

 

 

 

 

 

招生范围

 

人员配备

教员

理论教师

 

教练员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证书号

 

负责人

 

 

 

 

 

总教练员

 

 

 

 

 

理论教师1

 

 

 

 

 

理论教师2

 

 

 

 

 

理论教师3

 

 

 

 

 

教学场地

 

训练场

临时

永久

停车场

其他

数量

 

 

 

 

 

面积

 

 

 

 

 

教室

 

实习室

 

办公室

 

总面积

 

辅助教学设施

投影放像设备

 

整车拆装模型

 

发动机台架

 

模拟驾驶台

 

安全设施情况

 

教练员登记表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驶证号

教练员证号

学历

驾驶车型

教学科目

安全驾驶经历

备注

 

 

 

 

 

 

 

 

 

 

 

 

 

 

 

 

 

 

 

 

 

 

 

 

 

 

 

 

 

 

 

 

 

 

 

 

 

 

 

 

 

 

 

 

 

 

 

 

 

 

 

 

 

 

 

 

 

 

 

 

 

 

 

 

 

 

 

 

 

 

 

 

 

 

 

 

 

 

 

 

 

 

 

 

 

 

 

 

 

 

 

 

 

 

 

 

 

 

 

 

 

 

 

 

 

 

 

 

 

 

 

 

 

 

 

 

 

 

 

 

 

 

 

 

 

 

 

 

 

 

教练车登记表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车牌号

车类

厂牌

型号

发动机号

行驶证登记时间

行驶证发放时间

 

 

 

 

 

 

 

 

 

 

 

 

 

 

 

 

 

 

 

 

 

 

 

 

 

 

 

 

 

 

 

 

 

 

 

 

 

 

 

 

 

 

 

 

 

 

 

 

 

 

 

 

 

 

 

 

 

 

 

 

 

 

 

 

 

 

 

 

 

 

 

 

 

 

 

 

 

 

 

 

 

 

 

 

 

 

 

 

 

 

 

 

 

 

 

 

 

 

  注:车型分为:1.大型客车 2.通用货车半挂车 3.城市公交车 4.中型客车 5.大型货车 6.小型汽车 7.低速汽车 8.摩托车 9.其他车型

教练场情况登记表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教练场名称

 

教练场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占地总面积

 

其中场地驾驶面积

 

场内道路长度

 

场内道路宽度

 

序号

道路驾驶训练项目

数目

1

通过连续障碍

 

2

通过单边桥

 

3

直角转弯

 

4

侧方停车位

 

5

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6

限路通过限宽门

 

7

百米加减档

 

8

起伏路驾驶

 

9

曲线行驶

 

教学设施设备一览表(1-11项为必备设备)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序号

名称

数量

1

多媒体教学设备

 

2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3

交通信号挂图

 

4

程控电教板

 

5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6

转向机构模型

 

7

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8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9

教学磁板

 

10

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

 

11

车用灭火器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经理岗位职责

副经理岗位职责

理论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

实操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

教练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结业考核人员岗位职责

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诚信承诺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教练员管理制度

学员管理制度

结业考试制度

培训预约制度

责任倒查制度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教练车管理制度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附表2

从事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申办指南)

机构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注:与附表1雷同的表格略)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拟投入教练车承诺书,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等;

  (五)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包括教练员人数、资质条件等;

  (六)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及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九)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各1份);

  (十一)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十二)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相关要求请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及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

  三、经营性教练场的要求请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及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

  四、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标准,如遇更新,则按最新的要求或标准核准。

  五、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教练员登记表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驶

证号

教练员

证号

学历

驾驶

车型

教学

科目

安全驾驶经历

相关教学经历

两年有无不良教学记录

备注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教练员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教练员,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下列承诺书,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车辆的购置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购置车辆,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教练员的聘用

  本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教练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教练员,应在此注明。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本申请人在按承诺购置车辆、聘用教练员后  个工作日内,向补报符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四、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如果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履行承诺核准的情况下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     

年  月  日

09号  许可事项: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公布拟招标线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与投标的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线路经营方案(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四)企业每投标一条线路还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投标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确定线路;

  (二)刊登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

  (五)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根据中标报告书签订线路使用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线路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线路载客营运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中小型客车办理营运证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线路使用协议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投入线路营运的车辆必须是市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线路使用协议(由市主管部门拟订)或车辆更新核准凭证(由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二)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三)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四)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1998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二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并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向社会公布。采用授权、授予、招标的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授权:

  1.申请书;

  2.调整或新增线路方案;

  3.企业章程(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招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授权方式的程序:

  1.在年度计划内,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由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2.在年度计划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

  3.在年度计划外专营企业需要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招标方式的程序: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发放招标文件;

  5.提交招标文件;

  6.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开标、评标;

  8.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授权方式: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招标方式: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线路经营权授权书》;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后方可从事授权公共大巴线路的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发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发布,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原件1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五)资信证明(原件1份);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核,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设置、撤销渡口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宝安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或者撤销渡口(不含公路渡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粤府办〔1986〕146号)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渡口工作人员: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渡口全貌(照片1张);

  (三)渡口设施(清单1份);

  (四)渡口设置申请表(原件4份);

  (五)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六)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七)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交通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宝安区交通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区港航管理所会同海事部门现场察看;

  (三)区交通局审核;

  (四)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渡口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渡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渡口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项目

要求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

二、渡口工作人员

渡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并领有船员适应证书。

三、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含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原件1份);

2.渡口全貌(照片1张);

3.渡口设施(清单1份);

4.渡口设置申请表(4份);

5.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6.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7.经营场地证明(原件1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安全员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人)

其中:驾驶员      (人)

船舶数量

 艘;客位         /

消防设备

 

救生设备

 

渡口照片:

 

 

区港航所意见

 

       (盖章)日期:

区交通局意见

 

(盖章)日期:

  此表一式3份,区交通局、辖区街道办、港航管理所各存1份。

14号  许可事项: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初审),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确定的方式决定许可(初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的,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批。有两名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深圳港总体规划;

  (二)使用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经过招标程序中标(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说明使用人、使用目的、岸线位置、岸线长度、使用年限等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四)中标通知书(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还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决定;

  (二)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后,再上报交通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局在获得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授权进行招标的:

  1.发布招标公告;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评标;

  4.核发中标通知书;

  5.将评标结果报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决定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

  (二)通过招标程序决定许可的,自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决定书。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交通部批复为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广东省交通厅批复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港口建设项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港口建设项目要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三)须使用港口岸线的,应获得港口岸线的使用许可;

  (四)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依照有关土地、海域使用、河道、航道、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用途等;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建设港口工程项目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份);

  (五)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和水域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危险货物、卫生除害等专用设施或场所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水运工程开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运工程(即港口建设工程)开工。水运工程指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十一条;

  (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水运工程开工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已经获得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完成;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已经经过专家审查;

  (六)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七)在城市规划区的水运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原件2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原件1份),有条件的可以提交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证明(原件1份);

  (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说明及证明(原件各1份);

  (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用地(用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内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

深圳市交通局:

  我单位下述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已具备开工条件,特申请开工,请予批准。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依据

 

工程概算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需附带提交的资料:1.建设资金落实证明;2.用地(用海)手续;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4.施工图审查意见;5.施工场地具备条件证明;6.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7.施工合同副本;8.监理合同副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7号  许可事项:从事港口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以下港口经营(不含港口理货):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3)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从事过驳锚地服务,必须在批准的作业锚地范围内作业;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应当具备安全的候船设施和至少能遮蔽风、雨的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以及货物包装和简单加工处理的设备条件;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和港口设施,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拖轮等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服务,须具备相应供电、供油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应具备以下设施:

  ① 适合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作业的并与作业海区相适应的油船1艘以上和适宜油品作业的泵系1套以上;

  ② 安全应急设备,至少包括手提式灭火器2个、防毒面罩2套,防爆式通风机1台,防爆式对讲机2对,防爆照明灯具2个;

  ③ 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至少包括吸油毡1吨、吸油索100米;

  ④ 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3)专业从事围油栏服务,应具备不少于500米的围油栏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并涉及岸上运输的,还应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6.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7.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六)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维修业务,应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4.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的维修,应当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从事港口设施土建工程维修的,还应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我国签署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提供过驳锚地服务,还应提交过驳锚地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候船和上下船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货物装卸(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还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使用船舶进行驳运业务的,提交驳运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顶推、拖带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顶推、拖带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垃圾处理场(站)同意接收处理船舶垃圾、油污水的文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从事含油污水处理的作业人员须提供海事部门认可的油轮安全培训证明(原件1份);

  (3)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和方案说明(原件1份);

  11.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须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修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工程维修的,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以及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我国签署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特区外的内河码头,由所辖区交通局受理;

  (二)其他码头,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四)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或港口功能自然存在的期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申请经营港口

业务的种类

 

 

 

 

 

 

 

附件名称

 

 

 

 

 

 

申请日期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相关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港口理货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

  三、"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四、"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18号  许可事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后,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已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2.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作业范围;

  3.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管理机构名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原件各1份);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6.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书面申请1份,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自接到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交通部统一制作),无有效期限。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予以许可的批复,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后方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取得许可批复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

19号  许可事项: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市管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建设项目开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文件或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请编号: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仅限于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全称):                         

项目所属地域: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申报日期(大写):          年  月  日

 

 

深圳市交通局制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路线起讫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环评报告批准单位:

文号:

日期:

工可报告批准单位: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单位:

    号:

    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

    号:

    期:

年度计划审批情况

年度计划批准单位:

    号:

    期: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资金使用批准单位:

    号:

    期:

土地征用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单位:

    号:

    期: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法人资格审查单位:

    号:

    期:

代建单位基本情况

代建单位全称(盖章):(如有)

法人代表:

项目招标完成情况

详见附表

项目监督确定情况

质量监督单位全称: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安全监督单位全称: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设计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资信登记编号:

申请施工许可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工期:

建设单位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盖章):                 

          项目招标完成情况一览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代建单位招标情况(如有)

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勘察设计招标情况

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施工监理招标情况

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施工招标情况

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项目招标完成情况一览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招标部分

标段划分

标段基本情况

报名基本条件

中标单位

中标合同价(万元)

备注

代建单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如有

勘察设计部分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施工监理部分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施工部分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20号  许可事项: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五)《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公路沿线单位确需开设平面交叉道口方能出入,高速公路不可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2.平面交叉道口只能设置在公路直线路端上,不得设置在弯道上,也不得设置在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

  3.与其他平面交叉道口的距离:一级干线公路不小于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干线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集散公路不小于300米;

  4.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大于3%;

  5.平面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度应为直角或接近直角;

  6.交叉道口周围20米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范围时,应保持视通;

  7.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8.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7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8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因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2.不得影响司机行车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按速度120公里/小时设计)为210米;二级、三级、四级公路(按速度6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为75米、会车视距为150米、超车视距为350米;

  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4.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

  5.横越公路上方空间设置宣传物的,高速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7米,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6.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4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因重大工程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2.工程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工;

  3.应保证公路的车辆和行人双向通行能力;

  4.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公路主、次干道;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但是施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6.有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7.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4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施工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载明所设置的宣传物种类、样式、尺寸清单(原件1份);

  4.举办庆典等活动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和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图(原件1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施工的,提交委托协议和施工者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说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申请人获得批复或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批复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字  第    号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许可申请栏

申请人: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申请地点:                        线(路)             公路         

申请事由:

 

 

 

申请地点线路示意图(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注:如此栏不能完全满足时可另附图]

申请事项具体内容:

 

 

 

 

 

 

[注:包括申请事项涉及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地点、具体位置、时间、几何尺寸、本身的结构与属性等方面的要求,应以文字作详细具体的描述,此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附书面材料。]

时效:

申请实施起止时间:

安全保障措施: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审批栏

现场勘验审定项目

项目

数量

单位

时间

收费标准

金额

 

 

 

 

 

 

 

 

 

 

 

 

 

 

 

 

 

 

 

 

 

 

 

 

 

 

 

 

 

 

 

 

 

 

 

 

勘验或经办人:                                                 

县(区)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备注: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改建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21号  许可事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和水利等管线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下管线穿越公路时原则上应采取顶管法施工;

  (二)所设置的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具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四)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工程设计图》(原件1份);

  (四)施工设计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2号  许可事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下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外)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非公路标志牌。

  本行政许可事项中所称的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下同),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和省道30米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和省道15米的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的范围详见附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三)《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第1293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公路用地范围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拟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位置,属公共用地(政府未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属非公共用地(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由申请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凭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包括准予设置的地点、种类和设施的技术规范要求等);

  (二)依法取得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场地使用权。其中,在公共用地设置的,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

  (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设置在下列地方:

  1.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但收费站广场除外;

  2.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

  3.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四)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的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其净高度;

  (五)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非公路标志牌;

  (六)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2.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设计单位必须为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3.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4.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牌。

  (七)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依据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

  (二)《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原件3份);

  (三)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在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清拍卖成交价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非公路标志牌设置位置平面图(原件1份);

  (六)非公路标志牌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原件1份);

  (七)非公路标志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非公路标志牌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版面材料、尺寸)(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属国道、省道的,在受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后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1.深圳市交通局公布经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我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

  2.由深圳市交通局依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组织拍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场地使用权;

  3.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4.申请人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相关款项;

  5.申请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清相关款项的证明向受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6.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7.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在非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1.深圳市交通局公布经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我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

  2.申请人根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递交申请材料;

  3.工作人员根据设置规划和许可条件进行勘查和审核;

  4.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在非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形式作出决定;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三)设置广告设施的期限,在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确定;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的,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其他非公路标志牌的期限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后,向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申请非公路标志牌具体设置和施工审批。获得具体设置和施工审批后,方可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深圳市内高速公路范围表

序号

路名

建设状况

1

广深高速深圳段

已通车

2

深汕高速深圳段

已通车

3

惠盐高速深圳段

已通车

4

机荷高速公路

已通车

5

梅观高速公路

已通车

6

盐坝高速公路

AB段已通车

7

水官高速公路

已通车

8

清平高速公路

一期已通车

9

龙大高速深圳段

已通车

10

盐排高速公路

在建

11

南光高速公路

在建

12

深港东部通道

前期

13

南坪快速路

一期西段已通车

14

东部沿海高速(莲塘至盐田段)

在建

15

外环干线路

前期

16

丹平干线路

前期

深圳市内国道和省道范围表

序号

路名

编号

起点(桩号)

终点(桩号)

级别

1

京深线

G107

黄朗桥(2445.715

文锦渡(2508.269

国道

2

山深线

G205

坑塘(2966.366

东门(3005.73

国道

3

龙深线

S25544

鹅公岭(62.11

沙湾(70.707

省道

4

高横线

S35644

田脚村(134.789

横岗162.248

省道

5

惠庙线

S35844

黄江大冚(73.422

黄朗桥(92.055

省道

6

西宝线

S35944

西冲(0

宝安(107.248

省道

7

核龙线

S36044

核电站(0

龙华(79.218

省道

  附表

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设置期限

  日至      

属性

广告/标牌

设置地点

路线:    桩号:K     左(右)

位置

 

场地使用权人

 

有否协议

 

广告设施结构

支撑型式

 

设计高度

 

牌面面积

 

形状

 

广告内容

 

设置位置平面简图:

 

 

 

 

 

 

 

 

县级公路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路政机构)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盖章)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盖章)

省公路管理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盖章)

广告(标牌)管理编号

    )路政    广管字(    )号

  说明:

  1.本表一式6份。

  2.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3.广告标牌应按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干扰公路交通标志的使用,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必须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广告设施从公路路面起算的净高度不得大于其外缘滴水线与公路行车道外缘边的距离;立柱式广告牌应在立柱面面向公路路面高3至5米处挂管理编号;行架式广告牌应在牌的正面右下角挂管理编号牌;广告式样应与交通标志明显区别。

  4.广告架必须牢固,保持日常维修保养和版面整洁,如发生事故,由申办单位负责;广告内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地点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5.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坏,妨碍交通或影响安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先行处理,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6.因公路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申办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公路管理机构不作任何补偿。

  7.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在申请期满前30天携带本表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逾期不办,广告牌(架)由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并不作任何补偿。

23号  许可事项: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在国家规定的砍伐限额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树木位于公路两侧的高压线走廊,为防供电安全受影响,需修剪或砍伐的;

  (二)树木位于施工处,严重影响或阻碍下列施工的:

  1.经批准开设平面交叉路口;

  2.经批准埋设或架设管、杆、线等设施;

  3.其他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

  (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有保证砍伐安全的措施;

  (五)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欲修剪、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修剪、砍伐时间和补种措施(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路政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路政许可证》后方可更新、砍伐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公路和公路桥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不含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含46,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三)超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运载货物不可解体;

  (五)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原则上应经过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就行驶线路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原件3份);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原件1份);

  (五)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说明资料(原件1份);

  (六)车辆外型3R彩色照片1张(45度角);

  (七)车辆行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行驶时间说明材料(原件1份);

  (八)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提交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就行驶线路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路局路政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三)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在通行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承运人(盖章)

车辆牌号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通行时间

 日至     日止

起止地名称

 

申请通行路线

 

车辆状况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辆自重(T

 

定装载质量(T

 

轮胎单位压力

 

车辆外形尺寸(m

                         

货物状况

货物名称

 

货物总重(T

 

货物尺寸(m

         

可否解体

 

车货状况

车货总质量(T

 

车货总尺寸(m

                                

车辆轮轴分布示意图

 

1     2      3         4        5

 

 


m        m           m          m

 

 


轮轴类型:      1、单双   2、单双三 3、单双三 4、单双三    5、单双三

每侧轮胎数:    1、单双   2、单双    3、单双    4、单双      5、单双

以下栏目由公路管理机构填写。

超限状况

总尺寸超限(m):长                                       

车货总质量超限(T           

轴载超限(T):1      2     3      4     5    

技术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审批机关意见:

 

                    (公章)

经办人:           月  日

通行证号

 

备注

 

  说明:

  1.申请时应同时附上以下资料和证件: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外型3R彩色照片(45°角);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承运人如实填写申报,如与实际装载不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人负责。

  3.填写车辆轮轴示意图时,须标出轴距;对相应的轮轴情况打"√"。

  4.轴载或总质量严重超限时,应有技术部门的意见。

  5.此表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存根)装订存查。

25号  许可事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车辆或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行驶路由方向铺设钢板或木板保护公路、公路桥涵);

  (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必须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并签订的民事责任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额(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路局路政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三)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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