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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4期(总第5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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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6-07-18 【字体:

深贸工资字〔2006〕57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6月20日)

深贸工资字〔2006〕57号

  《关于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部分“申请材料”的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01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第4项修改为: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二)合作企业
  第4项修改为: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三)外资企业
  第5项修改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第(6)修改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第(7)修改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02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经营范围
  增加第10项: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
  (九)股权转让
  第(8)修改为:新中方股东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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