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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5-00158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11-14 00:00
名 称: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环〔2005〕32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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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员工总数_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 | 示意图: 北 |
| ↑ | ||||||||||||
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主要产品(年产量): | 4.2主要原料(年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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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主要设备或设施: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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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附属设施:
备用发电机___型___千瓦发电机__台;燃油类别___;用量吨___/日;
锅炉___型___吨锅炉__台;燃油___类别;用量___吨/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___(吨/日);生活用水量___(吨/日);
工业废水排放量___(吨/日);生活废水排放量___(吨/日);
重复用水量___(吨/日);废水排放去向___(吨/日)。
4.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需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4.7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五、其他项目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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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饮食娱乐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一级 □
1.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1.4员工总数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8拟开业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
二、项目拟选经营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整栋占用,须注明上下层企业、单位名称)
示意图:北 |
↑ |
三、经营内容
3.1旅业:
3.1.1旅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3.1.2客房___间;床位___张;
3.1.3洗衣房面积___平方米;
3.1.4___型湿洗机__台;___型干洗机___。
3.2餐饮:
3.2.1餐厅面积___平方米;厨房面积___平方米;炉灶__个;
3.2.2燃料___种类;燃料用量___公斤/日;
3.2.3卡拉OK音响套。3.3歌舞厅:
3.3.1娱乐场所面积平方米;的士高舞厅面积平方米;
3.3.2卡拉OK音响___套。
3.4健身娱乐:
3.4.1保龄球、桌球:
球室面积___平方米;球道数___道;球桌数___台。
3.4.2桑拿浴、药浴:
浴室面积___平方米。
3.4.3其他。
3.5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___;废水排放量___;重复用水量___;
废水排放去向___。
四、附属设施
4.1空调设备:___型___台。
4.2备用发电机:___型__千瓦发电机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3锅炉:___型__吨锅炉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4其他设备及设施:
五、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措施简要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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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土地开发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___(公章)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用地项目概要
1.1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__
1.2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
1.3用地地址__________
1.4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5用地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1.6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
2.1用地性质__________
2.2建设项目内容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
2.4其他情况(水电气用量及运输量)__________
2.5拟开工日期____计划建设工期个__月
三、用地地址周围主要山河、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和用地坐标
界址点坐标: | 示意图: 北 |
| ↑ | ||||||||||||
四、施工期和运营期的主要环境问题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五、其他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
年月日 |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02号许可事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中午(12∶00至14∶00时)和夜间(23∶00至次日7∶00时)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午和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许可条件:
1.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
2.进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
3.因交通堵塞等,影响正常施工作业时间无法挖运土方、装运建筑材料的。
(二)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许可条件:
1.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2.确因技术条件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许可条件:
1.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
2.作业时间限制在7∶00至12∶00时,14∶00至20∶00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盖章);
(二)《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施工单位盖章);
(三)深圳市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农民自建住宅、临时性房屋建筑、拆迁房屋及3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四)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见附表1)和《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施工噪声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施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
建 设 单 位:____________(盖章) |
施 工 单 位:____________(盖章) |
申 报 登 记 号:____________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概 况 | 建设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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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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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编号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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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地址 |
| 工地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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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纬度 |
| 建筑面积 | M2 | 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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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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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限 |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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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场地平面及测点 | ||||||
施工场地平面图要求: |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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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阶 段 情 况 | 阶段 名称 | 主要机械和设备情况 | 施工时限 | |||
施工机械 | 离场界最近 距离(米) | 每月昼间施工天数 | 每月夜间施工天数 | |||
土石方 | 挖掘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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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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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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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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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是否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是 □ 否 □) | ||||||
打桩 | 打桩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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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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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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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是否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是 □ 否 □) | ||||||
结构 | 振动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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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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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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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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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是否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是 □ 否 □) | ||||||
装修 | 沙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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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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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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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是否有2处及2处以上噪声超标(是 □ 否 □) |
施工单位申明: 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环保部门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 |
填表须知: |
附表2
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
| 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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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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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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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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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周围环境: | ||||||||||
延长施工时间安排 | 施工内容 | 施工时间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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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施工时间理由: | ||||||||||
经办人意见:
| 审核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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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许可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第二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或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场地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原件1份);
(七)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书籍或科学论据;
5.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二)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有关表格,待定。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综合类经营许可由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许可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并作出决定;
(二)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程序: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三)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审核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出具《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的批复》;
申请医疗废物类及收集危险废物类经营许可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分别核发《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取得医疗废物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_________(章) |
经营方式:_________收集 |
地址_________ |
邮编电话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 |
申请日期_________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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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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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投资总额 |
| 总产值(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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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专业技术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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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
姓名 | 职称 | 毕业学校、专业 | 从事环保专业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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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危险废物是否有收集危险废物操作上岗证:是 □否 □ | ||||||
收集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特性、来源: | ||||||
危险废物收集服务能力范围: | ||||||
危险废物运输工具: | ||||||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规模、设备、设施: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过程中污染因素分析及二次污染物产生情况: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 |
?
证书种类 | 经营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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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固体废物 管理中心初审意见 | ()经初步审核,建议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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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管 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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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 )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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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号许可事项: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核发《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报登记代码:□□□□□□□□□□□□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申报年度:□□□□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__________(盖章) |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附营)□□ | |
法人(负责人):__________ | 主管部门及代码:__________□□□□ | 单位类别代码:□ | 隶属关系代码:□ |
排污单位地址:___省____市(地级市)____县(市、区)____乡、镇及街(道、巷、路)____号; | |||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区代码:□□□□□□ | |||
申报变更原因代码:□□行业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 企业规模码:□开业年份:____年 | |||
填报类别(划√):年审、变更、新申报;是否达标重点源(划√):省级(是;否),地市级(是;否) 经度__’纬度__’ | |||
填表人:____单位环保负责人:____审核人:____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是否属环统范围(划√):Y;N;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年总产值(N7.2):____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年总产值:____万元,利税金额:____万元,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N9.2):____万元,其中环保设施:____万元;交纳排污费总额(N6.2):____万元,年末职工总数(N5):____个,其中专职环保人员(N2):____个;年正常生产天数(N3):____天,单位占地面积(N5.3):____万米2,
酸雨控制区码:□□□□□□□□
1.主要产品产量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耗量(最多填三种)
产品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年产量(N8.5):____;产品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
年产量(N8.5):____;
产品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年产量(N8.5):____;
原辅材料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年耗量(N8.5):____;原辅材料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
年耗量(N8.5):____;
原辅材料名称(C10)____单位(C7)____年耗量(N8.5):____;
2.能源消耗与用水量
2.1 能源消耗量(N6.4)燃料煤:____万吨/年,原料煤:____万吨/年,燃料油:____万吨/年,燃料气:____万标米3/年;
2.2 用水量(N6.4 单位:万吨/年)年用水总量:____,
其中生产用水量:____;生活用水量:____;其中新鲜水用量:____,重复用水量:____;
3.“三废”综合利用情况(N4.4 单位:万元)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____,“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____;
二、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1.废水排放情况(N6.4 单位:万吨/年)水污染物执行标准类别(划√):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年废水排放量:____,其中达标废水排放量:____,其中直接排入海量:____,其中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____;年经处理的废水排放量:____,处理后达标废水排放量:____,年废水处理回用量:____;年日均废水排放量:____吨/日,废水排放规律代码:□,纳污水域功能区代码:□,排污口总数(N2):____个,其中达标(N2):____个。
2.水污染物及其排污口排放情况(N6.4单位:吨/年)
主要污染 物名称 C10 | 代码 | 污染物排放量 | 其中: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 ||||||||||||||||
年排 放量 | 经处理的年去除量 | 年达标 排放量 | 序号01 | 排口编号: | 序号02 | 排口编号: | 序号03 | 排口编号: | |||||||||||
年均浓度 MG/L | 标准值 MG/L | 年排 放量 | 年达标排 放量 | 年均浓度 MG/L | 标准值 MG/L | 年排 放量 | 年达标排放量 | 年均浓度 MG/L | 标准值 MG/L | 年排 放量 | 年达标排放量 | ||||||||
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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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名称(c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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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月均日废水排放量和 年排放天数(吨/日,天)N6.3 | 吨/日 | 天 | 吨/日 | 天 | 吨/日 | 天 | |||||||||||||
废水排放达标量/监测日期 | 万吨/年 |
| 万吨/年 |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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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去向代码 | □□□ | □□□ | □□□ | ||||||||||||||||
直排或间接排入海/河湖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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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污染物超过7种或排污口超过3个可加页续填,监测日只填月和日。
三、废水处理设施状况表
编号 | 水处理设施 名称C10 | 废水类别N3 | 处理能力(吨/日)N7.2 | 设施原价 (万元)N5.2 | 年运行天数N3 | 年运行费用 (万元)N4.2 | 建成或使用时间(年.月)C4 | 序号 | 去除污染物名称C10 | 污染物码 N3 | 污染物年去除量(吨/年)N6.4 | |
设计能力 | 实际能力 |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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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废气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1.废气排放及燃烧设备情况(N7.2 万标米3/年)气污染物执行标准类别(划√):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年废气排放总量:____,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____,其中经消烟除尘的排放量:____,工艺废气排放量:____,其中经净化处理量:____;达标废气年排放量:____,年经处理的废气排放量:____,处理后达标废气排放量:____;排放筒总数(N3):____个,其中达标总数:____个;排放工艺废气装置数(N3):____(套);工业锅炉数(N3):____台
蒸吨,其中烟尘排放达标的台蒸吨,工业炉窑数(N3):____座,茶炉(N3):____台,大灶台数(N3):____台,机组数(N3):____组,废气治理设施套,其中正常运行套:____
主要锅炉、炉窑名称、型号、台数、年燃料消耗量及硫份(最多不超过8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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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污染物及其排污口排放情况(排放量和去除量 单位:吨/年)N6.4
序号 | 排放口 规范编号 C8 | 烟囱或 排气筒高度(米) | 主要污染物 名称 C6 | 代码 N2 | 污染物 年排放量 | 其中排放量 | 污染物年均浓度MG/米3 N5.1 | 污染物排放 标准MG/米3 N5.1 | 年达标 排放量 | 污染物 年去除量 | 其中去除量 | ||
燃料燃烧 | 工艺过程 | 燃料燃烧 | 工艺过程 | ||||||||||
01 | F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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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F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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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二氧化硫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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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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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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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合计中粉尘代码填41-49中的有关码,其排放量为有关量的合计。
五、废气除尘、脱硫及净化装置情况表
编号 | 除尘、脱硫及净化 装置名称及型号C10 | 除尘、脱硫及净化方法代码N1/N2 | 除尘、脱硫或 净化率(%) | 设施原价 (万元) N5.2 | 年运行 天数(天) N3 | 年运行费用 (万元) | 建成或投入使用时间(年.月)C4 | 序号 | 去除污染物名称 C6 | 污染物代码 N2 | 污染物年去除量吨/年 N6.4 | |
设计 | 实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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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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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企业边界噪声超标情况表
噪声源 规范化编号 | 主要噪声源名称C10 | 噪声源 性质C7 | 代码N2 | 工作时间 (小时)N2.1 | 噪声功能区代码N1 | 声源强度Leq dB(A) N4.1 | 执行标准Leq dB(A)N4.1 | 边界噪声Leq dB(A)N4.1 | |||
白天 | 夜间 | 白天 | 夜间 | 白天 | 夜间 | ||||||
Z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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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固废产生及去向情况表(单位:吨/年)
固废类别 N2 | 固废名称C10 | 固废年产生量N8.2 | 含有主要 有害成份 C12 | 固废年综合 利用量 N7.2 | 本单位综合 利用量 N7.2 | 年处置量 N7.2 | 本单位 年处置量N7.2 | 处置往年 贮存量 N7.2 | 年贮存量N7.2 | 历年已 贮存量N10.2 | 占地面积 | 固废年排放量N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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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理设施情况表
设备 编号 | 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 贮存设备(设施、装置) 名称型号 C10 | 固废类别 N2 | 固废名称 C10 | 设备(设施、装置) | 设备台数 N2 | 处置 方法码N2 | 设施原价(万元) N9.2 | 年运行 天数(天)N3 | 运行 状况码 N1 | 年远行费用元/吨 N6.1 | 建成或投入使用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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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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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表
污染治理项目名称 | 治理类型代码 | 开工年月 | 建成投产年月 | 计划 总投资 (万元) | 至本年底 累积完成 | 本年度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 竣工项目设计及新增处理能力(废水为吨/日、废气为标米3/时、固废为吨/年、噪声为治理降低的‘分贝’值) | 竣工项目实际年处理量(万吨、万标米3、分贝) | 备注 | |||||||
国家预算内基本 建设资金 | 国家预算内更新 改造资金 | 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 |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 环保贷款 | 其他资金 | 其中:利用外资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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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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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仅限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填报)
污水处理级别:_____________级,污水处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年运行天数:___________天。
污水处理厂总投资(万元) | 本年运行费用 (万元) | 污水处理能力(吨/日) | 实际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 其中年处理工业废水量(万吨) | 污水处理后年回用量 (万吨) | 处理前入口COD平均浓度 (mg/L) | 处理后排放口COD平均浓度(mg/L) | COD年去除量(吨) | COD年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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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业企业达标考核情况表
工业企业达标考核(划√) | 达标计划 | 未达标原因分析 (最多30个汉字) | ||||||
全部达标情况 | 废水达标情况 | 废气达标情况 | 废水废气 均未达标 | 需资金万元 N8.2 | 资金来源 代码N2 | 达标期限年月 | 拟采取的达标措施(最多20个汉字) | |
1.达标 | 1.达标 2.未达标 3.非水污染源 | 1.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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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辅助材料清单 (最多40个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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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环保部门年审意见: (盖章) |
十三、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单位申请表 | 环保部门审批表 | |||||||||
废水 | 年排放量 | 万吨 | 日排放量 | 吨 | 年排放量 | 万吨 | 日排放量 | 吨 | ||
废 水 污 染 物 | 污染物名称 | 代码 | 年排放量 吨 | 日均排放量 千克 | 浓度 mg/L | 污染物名称 | 代码 | 年排放量 吨 | 日均排放量 千克 | 浓度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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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年排气量 | 万标米3 | 日均排气量标米3 | 年排气量 | 万标米3 | 日均排气量标米3 | ||||
大 气 污 染 物 | 污染物名称 | 代码 | 年排放量 吨 | 浓度 毫克/标米3 | 强度 mg/小时 | 污染物名称 | 代码 | 年排放量 吨 | 浓度 毫克/标米3 | 强度 mg/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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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体 废 物 | 固废名称 | 类码 | 年排放量 吨 | 月放量 吨 | 固废名称 | 类码 | 年排放量 吨 | 月放量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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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边界噪声Leq dB(A) | 白天 | 夜间 | 边界噪声Leq dB(A) | 白天 | 夜间 | ||||
申请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
05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合格后,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四)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试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污染防治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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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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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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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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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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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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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竣工自查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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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意见:
申请时间:年月日 |
06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即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分析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5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书面批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表、卡)》中签发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意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运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环保局编号: 第____号 年月日 |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建设工程类)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
建设地址:___________ |
建设单位:___________(公章)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建筑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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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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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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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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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性质 |
| 环保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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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传呼、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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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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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
|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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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投资(万元) |
| 环保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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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主要环境问题: | ||||||
采取的相应环保措施: | ||||||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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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 ||||||
环保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 ||||||
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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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3份,均须用不褪色墨水笔填写,不得复印,涂改无效.
2.建设工程的环保问题主要包括:发电机(备用)、冷却塔及其他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生活污水污染,建设过程造成的植被破坏及其他环境影响问题。
3.采取的相应环保措施主要包括:废气、噪声、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排污管道配套措施,生态植被的恢复措施,设置餐饮功能楼宇的废气高空排放措施等。
4.本表经环保部门签加验收意见后,1份返回建设单位保存,1份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份由环保部门保留存档。
环保局编号: 第____号 年月日 |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生产类)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 |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 |
地理坐标:_______________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生产地址: | 环保负责人: | 电话: | |||||||
总投资:万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 环保总投资:万元人民币 | |||||||
污染防治 设施投资 | 废水治理:万元 | 废气治理:万元 | 年生产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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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治理:万元 | 噪声治理:万元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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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年运行费用(不含折旧费):万元 | |||||||||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含报告书(表)、咨询报告等]万元 | |||||||||
主要产品及产量: | |||||||||
生产工艺流程: | |||||||||
废水排放情况 |
| 生产用水(吨/日) | 生活用水(吨/日) | 废气排放情况 | 废气产生量: 米3/日 | ||||
总用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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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和理量: 米3/日 | ||||||
申报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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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口数量: 个 | ||||||
实际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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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排放 | 固废产生量: 吨/日 | |||||
实际处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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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量: 吨/日 | ||||||
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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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废排放量: 吨/日 |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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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效 果 | 污染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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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前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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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后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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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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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去除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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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排放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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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样时间 | 取样点 | 监测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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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如须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过多,可复印本页填写。
2.“运行效果”和“监测项目”应包括所有验收项目相关数据,必要时可加附页填写。
3.年去除量=日排放量 ×(处理前浓度-处理后浓度)× 年生产天数×N
4.年排放量=日排放量×排放浓度×年生产天数×N
其中N为换算系数,一般N为:废水10-3;废气10-6
日排放量(单位):废水(t/d)、废气(m3/d);浓度(单位):废水(mg/L)、废气(mg/m3)
附属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情况: |
环境工程设计情况: 年月日 |
环保工程施工情况: 年月日 |
企业对工程验收意见: |
环保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
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公章) |
说明: |
填表须知
一、本表一式3份均须用不褪色墨水笔填写,不得复印,涂改无效。
二、本表各栏项目,均须认真填写;其中年去除量及年排放量还须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计算公式见说明)。
三、本表未尽事宜,可附文说明。
四、本表批复后返回申请人1份,留作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合法依据,须妥善保管。
07号许可事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
(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三)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原件1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
(三)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查批复》,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有效期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核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许可事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新车登记后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用车申请: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受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单位提供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新车登记后申请: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换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在用车申请:申请人到受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换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高排放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有效期为半年;一般排放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有效期为1年。
高排放车型具体查询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深圳市高排放车型目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核准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检测:
1.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的;
2.排气污染抽检不合格的;
3.排气污染路检不合格的。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在合格凭证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重新申请。
09号许可事项: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拟退役或关闭;
(二)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评审。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二)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状况,以及关闭以后拟采取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申请单位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闲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核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许可事项: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跨市转移危险废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在深圳无处理能力的;
(二)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三)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四)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六)接受单位利用或处理处置方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核批复》;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核批复规定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邮编________ 危险废物名称________ 类别编号数量________ 形态:固态 □半固态 □ 液态 □其他 □ 危险特征:毒性 □易燃性 □ 爆炸性 □腐蚀性 □ 传染性 □其他 □ 主要有害成分名称(或分子式、结构式)
包装方式________
| 接受单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邮编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
处理处置方式: | ||||
移出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 接受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 ||||
移出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 接受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 ||||
移出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 接受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