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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1期(总第4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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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5-09-30 【字体:

深府办〔2005〕1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30日)

深府办〔2005〕122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6号)予以转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理顺体制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救灾、救护、救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弘扬红十字会精神与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相结合。为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分管副市长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要求,加快依法理顺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步伐,争取到2007年完成理顺市、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工作,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得以实现“两个转变”,即由从事人民卫生救护的社会团体向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转变,从挂靠市、区卫生局逐步向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转变。
  二、建立长效筹资机制,提高红十字会救助能力
  要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备灾、社会救助、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支持市红十字会加强救灾备灾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建立救灾备灾物资储存仓库。各部门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的筹资机制,支持“深圳市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资工作,建立长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红十字会的救助能力。社区工作站要积极协助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卫生部等15个部委的通知要求,加大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力度,设立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中心,到2009年全市不少于总人口1%的人数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三、加强红十字会宣传力度,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地位
  严格依法办会,依法维护红十字会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权益。要强化宣传意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加大对无偿献血、器官捐赠、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宣传投入。按照《器官捐献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器官捐赠移植资料信息库交换平台,确保100%满足全市医疗临床用血,确保市民对器官及造血干细胞(骨髓)、遗体等捐赠的认同率大于50%。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人道主义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公益性宣传,继续保持与国内外(境外)特别是与港澳台地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红十字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救灾、救护、救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弘扬红十字会精神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大省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红十字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要求,把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使我省红十字会顺利实现从人民卫生救护的社会团体向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转变,从挂靠于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向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转变,争取到2009年全省县(市、区)一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基本得到理顺,建立起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各地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救助和有关公益性工作,不断增强其救助能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给予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积极支持红十字公益性宣传。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
  三、加强宣传发动,不断开创红十字工作新局面。各级红十字会要强化宣传和传播手段,提高红十字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扩大社会影响,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全省红十字会会员人数到2006年要达到80万人,到2009年要达到120万人。加大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力度,到2009年参加初级救护培训的人数应超过当地人口总数的1%。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人道主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到2009年全省各类学校青少年红十字会建会率应达到当地学校总数的60%,学生入会率要达到在校学生总数的15%—25%。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广东分库的建设。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加强与港澳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四年十一月)

  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积极扶持和推动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红十字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救灾救助网络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增进同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推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红十字运动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
  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并鼓励红十字会继续做好备灾救灾、社会募捐、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宣传推动无偿献血、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预防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等公益性工作。根据外交工作需要,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的经费给予支持。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
  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公益性宣传。
  三、切实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助能力
  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分救灾救助物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红十字会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
  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干部队伍和组织机构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机关管理体制。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要帮助解决好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为各级红十字会推荐得力的干部,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五、努力推动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并配合国家外交工作需要积极向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救助。
  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分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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