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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0期(总第4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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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5-03-21 【字体:

深法制〔2005〕56号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文化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及其他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查处依法设立的文化经营单位违反娱乐市场、音像市场、特区内书报刊市场、营业性演出市场、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文化艺术经纪、艺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以及违反文物管理、发掘、经营和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权限,对擅自从事以上文化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场所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咨询电话:82002253 投诉电话:25986800
  二、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咨询电话:82002253 投诉电话:82002342
  三、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单位记者站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咨询电话:82002253 投诉电话:25986800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
  (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七)电影管理条例
  (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
  (十一)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十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五)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十六)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十八)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十九)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二十)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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