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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其中至少应有一人在特区有住所”字样。
二、第五十三条中的“以证券主管机关认可的方式转让”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