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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1期(总第3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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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225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0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4〕2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4-03-08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
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深府办〔2004〕23号

  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市法制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府〔2004〕27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第三次审批制度改革,现提出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市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清理重点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二、清理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的清理内容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禁止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的;
  2.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依据的;
  4.法规或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所作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加许可条件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内容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先自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进程,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予以核查。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予以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2.法规所设定行政许可属于可以不设定情形,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3.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无上位法或国家规定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规章;但该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安全,需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将规章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规;
  4.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许可有上位法依据,但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规定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或规章;
  5.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一律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法规或规章;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由于机构改革调整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五、时间安排
  (一)法规和规章
  1.2004年3月5日前,市法制局提出法规和规章清理的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2004年3月20日前,相关部门应将法规和规章的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3.2004年4月10日前,市法制局将法规和规章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4.2004年4月底之前,相关部门对拟制定或修改法规和规章提出草稿;
  5.2004年5月,市法制局分别向市政府提出制定、废止和修改规章、法规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或向市人大提出法规议案。
  (二)规范性文件
  1.2004年4月10日前,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市法制局;
  2.2004年5月20日前,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反馈主管部门。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2004年3月30日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法制局;
  2.2004年5月30日前,市法制局和市编办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
  (四)行政许可项目
  2004年4月30日前,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清理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保证各项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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