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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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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080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5-09 00:00

名 称: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7〕220号

主 题 词: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5-09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
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深地税发〔1997〕220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
粤地税发〔1997〕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现就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票面套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明企业名称的水路运输服务发票。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凭规定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得拆本、外带使用,也不得转借、代开。用票人应每季终后十天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发票购、用、存报表。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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