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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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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7-21 【字体:

深地税发〔2000〕5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
 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0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
(2000年4月20日)
粤地税函〔2000〕18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储金收据”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使用统一的保险储金发票(票样见附件),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财务记帐联;第四联:业务留存联,规格为20x10.3CM。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发票由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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