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市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
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深地税发〔1998〕288号
各分局:
近来发现个别分局对停车场、洗车场的月租或年租收入仍供应《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为严格控管经营业户的经营收入,市局再次重申:停车场的停放收入与洗车场的洗车收入及其配套服务收入一律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本辖区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和应缴销未缴销的《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为方便经营停车场、洗车场业务的纳税户购领、使用发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将《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和《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合并为一种发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面额有7种,分别为1元、3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新的定额发票启用后,原来两种旧版发票仍继续使用,直至分局与市局的库存发票用完为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