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深地税发〔1998〕7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扣除已征的营业税款。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3日)
国税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