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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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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1-17 【字体:

深地税发〔1997〕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7〕17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称: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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