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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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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3-002499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3-03-11 00:00

名 称: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

文 号: 深职改字〔199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3-03-11 【字体: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深职改字〔1993〕1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落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原市政府令第5号,现已修改为市政府令第118号第1件)有关规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起,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分开进行,以严格的评审条件控制评定数量,以严格的设岗控制聘任数量。
   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技术水平,表明其具有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资格不与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结构比例和任职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使企事业单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体,以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实际工作,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水平和专业工作的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限于国务院已颁布的工程、会计、统计、经济等29个职务系列《试行条件》范围以内,不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条例。
   (三)评定条件,按省人事厅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注1
   (四)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专业职务系列,不再进行评审。
   (五)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一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单位组织考核推荐。
   (六)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注2
   三、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政府职管部门不再控制其内部职务比例和职数。
   (二)(此项废止)注3
   (三)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及定向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同级政府职管部门核定高、中级职数。注4
   (四)凡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注5
   (五)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此项废止)注6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注7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考核聘任制度,要结合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标准和聘任条件,严格执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把履行职责的好坏与聘任职务、工资待遇挂起钩来,优秀、称职的续聘,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经考核证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调整岗位(专业),或者低聘、解聘,同时按照“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调整其工资待遇,坚决纠正从事简单工作,却享受高级待遇现象。
   (五)对于因专业不对口或因本单位职数限制而低聘和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或者鼓励、支持他们向便于发挥自己专长的行业、单位流动,力求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部有效。调出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新接收单位考核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大措施,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某些政策规定的重大调整,涉及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职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宣传好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释有关政策,教育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适应改革要求;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把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一步。
   六、过去我市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3、评定条件,按国家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有的《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原则不好掌握的,市职改办将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或将标准条件加以量化。
   注2 此项原文为:6、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高级7—8月;中级4—5月;初级10—11月。经市职改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可参照上述安排开展评审。
   注3 此项原文为:2、财政定额拨款(只拨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的前提下,其内部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原则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所需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注4 此项原文为: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初级专业技术职数由本单位自行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数,在职数未正式核定前,各单位暂按过去已下达的职务指标数为准,凡有自然减员的可以补岗聘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资手续,不予增加工资基金。今后,由政府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视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予以核定。
   注5 此项原文为:4、不再对企事业单位追加下达流动职务指标。
   注6 此项原文为:2、凡财会、审计、统计、建筑、法律、公证、医疗卫生、船舶驾驶及其他责任重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注7 此项原文为: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也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但对于虽有较低一级资格,经考核确能胜任较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的限制予以聘任;对于确有专长,但因学历、专业年限和外语等原因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的限制予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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