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改行字〔1997〕3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深工改行字〔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一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95年的工资套改。1995年10月1日后,行政人员从办事员提为科员必须履行任命手续,并凭任命通知书兑现科员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从员级晋升为助理级,凭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兑现助理级职务工资。调入人员照此办理。
二、深工改行字〔1995〕6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津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即博士生定级工资档次)、13档次(即硕士生定级工资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现考虑到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学习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经研究,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学习期间参加特区津贴的正常晋级。正常晋级后,达不到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执行;等于或超过最高学历定级工资档次的,按原特区津贴档次执行。例一:甲某,1992年本科毕业,1993年8月转正,特区津贴为9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6年硕士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4年至1996年参加正常晋级,至1996年,其特区津贴为12档,低于硕士生的定级档次13档,因此,重新分配工作后,按13档执行。例二:乙某,1987年本科毕业,1994年1月的特区津贴为15档,同年9月入学攻读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重新分配工作。1995年至1997年参加正常晋级,1997年的特区津贴档次为18档,超过了硕士生的定级档次,其重新分配工作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按18档执行。1995年10月1日以后(含)毕业的博士生和原是国家职工的硕士毕业生,已按深工改行字〔1995〕6号确定了特区津贴档次的,请按上述办法重新理顺。
三、根据人薪发〔1990〕19号通知,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根据这一精神,这批学生实际参加工作的第二年列入特区津贴正常晋级范围。其他大学有类似情况的毕业生照此处理。符合本条规定应该晋级而没有晋级的,应予补升。
四、深人发〔1996〕52号规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现对此规定作如下补充:如原为副科长(含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撤职后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按13档执行。
五、深人发〔1995〕36号第八条规定,“原属职工、现录用为机关干部的,如需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分别低一个级别、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经研究,此类人员不属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其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按录用后本人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上述答复的问题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工资不予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