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
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
深职改字〔1995〕0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1993年开始,我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职管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和参加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事业单位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较快,需要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数。现就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
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为:
(一)教育系统根据学校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教学教辅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
(二)卫生系统根据医院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医务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三)其他事业单位,按其规模、职能及知识密集程度确定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下达办法
根据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数内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数(未满编的按在岗的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对照结构比例算出该单位高、中、初级职务数,减去已聘人数,得出应下达的高、中、初级聘任职数,予以下达。现已超过聘任职数的,保留已聘任职数,不下达新职数,待出现自然减员或增编时再予以核减。
(一)市教育局、卫生局的直属单位,由市局核定后报市职管办审定,再由市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区教育、卫生系统的单位,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市高等院校,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
(二)其他事业单位,凡市各部门所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职管办,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到用人单位;区各部门所属的,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再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事业单位在市或区职管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各用人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评议、推荐聘任人选。聘任方案应在单位内公布,聘任人虽应由聘任单位发文并发给聘书。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也可高职低聘。
(四)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2—3年,严格执行年度考核、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后可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或解聘,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五)为有利于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经国家、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和市优秀科学技术专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聘任高级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高级职务职数。
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注1
五、被解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解聘的,待聘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略)注2
七、今后聘任职数的核定
事业单位规模扩大增加了编制数并在编制数内增加了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内补充了人员,政府职管部门才给予增如聘任职数。减编减员的,也相应核减聘任职数。占聘任职数的自然减员可以补岗聘任。
新建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政府职管部门核定高、中、初级职数。区的事业单位由区职管部门核定后报市职管部门备案。
八、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领导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职管部门、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要带头宣传和执行评聘分开的职管政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个人说了算。通过这次聘任,更好地调动广大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为特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各类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和职数控制方案(略)
注1 此条原文为: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这次聘任时间为4月份,5月份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以后的聘任,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注2 此条原文为:六、93、94年取得资格后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的计发1993年至1995年4月底以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办理退休的,1995年5月份起参照该级职务工资计发退休金。
1995年5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经我市确认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调入人员退休前未聘任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