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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0期(总第3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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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贸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物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3-06-17 【字体:

深经贸通〔2003〕57号

深圳市经贸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物价局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深经贸通〔2003〕57号

  现将广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并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落实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收费项目与标准、时间期限制定具体的收费减免办法。此前我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措施,与《通知》所列项目重复的,按有利于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再退还。收费减免后,各有关单位因此减少的收入,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收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登记注册费中的年检费全额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州、深圳减免40%,其它地区减免30%。中央和省出台涉及上述行业的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州市按现行标准的60%征收,其他地区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具体减免项目见附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的收费收入不再退还。收费减免后,各地
   区、各有关单位因此减少的收入,省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立即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确保有关行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各地区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取消或减免的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的收费金额等,书面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物价局,由省经贸委汇总,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
   附:“非典”期间广东省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非典”期间广东省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文件依据

减免对象

备注

集贸市场管理费

工商部门

〔1992〕价费字414号、粤价〔1999〕306号、粤价〔2000〕102号、粤府办〔1992〕67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

广州、深圳减免40%,其他地区减免30%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992〕价费字414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

同上

企业注册登记费(年检部分)

〔1992〕价费字414号、粤价〔1999〕306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

全额免收

卫生检测费

卫生部门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

 

卫生质量检验费

 

预防性体检费

 

疫情处理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

环保部门

〔1992〕价费字178号、粤价函〔1996〕64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

 

排污费

〔1992〕价费字178号、计办价格〔2002〕1009号、         计物价〔1993〕1366号、环发〔1998〕6号、环发〔1998〕73号、粤环〔1994〕89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

含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

建设部门

粤价〔1999〕291号、计价格〔2000〕515号、财综字〔1997〕111号、计价格〔1999〕1192号、国发〔2000〕36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业、出租车行业

限于事业单位收取部分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价费字〔1993〕181号、财预〔2000〕127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业、出租车行业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建城〔1993〕410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

 

公路养路费

交通部门

交工字〔1991〕714号、国发〔1996〕29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公路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

 

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工字〔1986〕633号、计价格〔1997〕2500号

公路客运行业

 

水路运输管理费

交运字〔1990〕500号、交运字〔1990〕136号、计价费〔1997〕2500号

水路客运行业

 

内河航道养护费

交工发〔1992〕672号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公安部门等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公路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

 

治安联防费

粤府〔1990〕8号、粤价函〔2003〕41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业、出租车行业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劳动部门

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

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业

 

堤围防护费

水利部门

粤价〔2001〕69号

同上

 

  备注:出租车行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出租。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水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二、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广东、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地区,对上述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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