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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4期(总第3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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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3-03-28 【字体:

深城管〔2003〕5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深城管〔2003〕56号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深圳市城市垃圾管理,控制环境污染,规范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及相关设施建设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先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或预审、核准后,方可进行:
   (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就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问题征求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预审;
   (三)设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准;
   (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审验后发放;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准。
   二、到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办理预审、核准、审验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征求意见应提交:
   1.申请书,说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审应提交:
   1.申请书;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设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单位的核准应提交:
   1.申请书,包括:设立理由,可行性分析,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简历及其业绩,拟经营的主要项目、服务地域、采用的主要技术等;
   2.《深圳市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核准表》(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文窗口领取);
   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4.申请单位或个人已有的机械设备清单;
   5.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
   设立垃圾处理经营服务单位,还应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经营方案
   (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发放应提交:
   1.《垃圾准运证申请表》(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文窗口领取)和《垃圾清运点一览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应提交:
   1.申请书,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理由等;
   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表》(市城管办办文窗口领取);
   3.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方案、投产时间或当地垃圾的妥善处理方案;
   4.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
   三、申请办理征求意见、审验、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个人将所需提交的材料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材料不齐全的,办文窗口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材料。
   四、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以下各项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求意见、审验、核准等事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征求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单位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予以核准,申请单位或个人则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若不予核准,则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的审验和准运证的发放在5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运输车辆开到指定地点,并派专人对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当场发放准运证,审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办结(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五、申请办理征求意见、审验、核准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办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有关意见和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
   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以上办理程序,请各单位配合,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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