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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技监〔1997〕142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单位表彰
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质量先进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8日)
深技监〔1997〕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我市决定在每年的深圳市质量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上年度在质量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质量工作者(领导者、质量工作者、操作者)。为规范这项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现发布实行。
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管理工作,维护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及对获表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表彰工作不收取申请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表彰条件
第四条 获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地建立质量体系,并按GB/T19000-ISO9000标准,通过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并获得了证书;
(二)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水平,企业的质量与效益在深圳市乃至国内、国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所有产品均按标准生产,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企业标准依法备案;
(四)企业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计量管理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检测设备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五)企业运行情况正常,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设备事故,无违法经营行为,近两年内国家各级监督抽查均合格,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申报材料;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入选"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初步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深圳市质量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表彰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获表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凡申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表彰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获表彰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的质量工作计划,并于下一年度末将本单位质量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表彰及管理工作,维护先进质量工作者评选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先进质量工作者的表彰工作。
各有关单位负责按要求进行推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工作;
(二)积极学习推行GB/T19000-ISO9000标准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在推进企业计量达标升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所在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计量保障体系;
(四)督促企业按标准生产,积极学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先进的国际标准,本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
(五)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活动,在本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表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推荐。
第六条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推荐材料;
(二)必要时到推荐单位对被评审人员进行进一步了解;
(三)根据推荐材料和考察结果对被评审人员进行评议;
(四)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评审报告并确定初步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深圳市先进质量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表彰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