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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2期(总第3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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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3-03-19 【字体:

深府〔2003〕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9日)
 

深府办〔2003〕2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质量,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市政府决定,在2002年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清理我市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我市法规规章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层次的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的重要精神,废除已经过时或失效的法规规章,修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为我市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
   二、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范围为我市有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市政府规章和由市政府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如下: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强制性规定的;
   (二)含有行业、地区保护倾向或部门利益的;
   (三)超越立法制定权限的;
   (四)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对民营企业有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的;
   (五)违反民商法自愿原则,不当干预市场交易活动,限制民事权利、交易自由和妨碍市场开放的;
   (六)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没有设置的行政许可,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或者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条件或程序高于或多于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的;
   (七)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没有设置的收费,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或者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收费高于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的;
   (八)未明确规定政府办事工作程序、工作时限,或规定的工作程序过于复杂、工作时限过长的;
   (九)只规定行政相对人责任而未规定行政机关相应责任的;
   (十)政府部门间职权规定不清,易导致相互推诿责任或办事不协调的;
   (十一)我市(特区)法规、规章之间相抵触的;
   (十二)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原则、公平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基本原则的;
   (十三)其他妨碍我市体制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的。
   三、方法和程序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由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各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修改废止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并于今年6月份前将有关清理项目(附软盘)报送市法制局。报送项目要明确规章和法规名称、颁发机关、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条款、修改意见、修改理由或依据。市法制局也可以主动提出清理意见。
   修改、废止法规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有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统一由市法制局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决定修改或废止,法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或废止。对决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调研论证。各部门要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标准,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规规章逐一对照检查。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要组织专家讨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充分论证后再提出清理意见。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努力做到清理项目没有遗漏、修改的内容准确无误。
   附件:1.有关规章清理意见表
      2.有关法规清理意见表
      3.拟予废止的规章、法规表


 附件1

有关规章清理意见表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布时间:
原条款
建议修改为
修改理由或依据
   
   
   
   
   
   
   
   
   

附件2

有关法规清理意见表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原条款
建议修改为
修改理由或依据
   
   
   
   
   
   
   
   
   

附件3

拟予废止的规章、法规表

序号规章或法规名称 颁布机关及时间 拟予废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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