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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6期(总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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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2-12-20 【字体:

深公(通)字〔2002〕16号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签注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深公(通)字〔2002〕16号

  为进一步简化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手续,方便台湾居民在深圳入出境,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手续,方便台湾居民在深圳入出境,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常往来大陆和台湾,需在深圳居留3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
  (一)在深圳投资办厂的;
  (二)在深圳的台资、三资企业或境外企业常驻深圳的机构中受聘、任职的;
  (三)在深圳开展商贸活动的;
  (四)在深圳院校进修学习的;
  (五)在深圳购置住房的。
  第三条 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时,应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一)填写《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并贴本人蓝底彩色免冠照片(48×33MM);
  (二)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交影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的台湾入出境证件、身份证影印件;
  (四)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影印件;
  (五)提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在深圳投资办厂者,提交台资企业确认证书或工商管理执照影印件;在深圳的台资、三资企业就业者提交《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影印件或任职单位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常驻机构代表的,提交常住代表证影印件;在深圳就读者提供就读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证明;在深圳购房者提供购买住房证明影印件、随行家属子女关系证明影印件;在深圳从事商贸活动的须提交与开展商贸活动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影印件时要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六)首次申办需交验健康证明,提交影印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1-5年多次入出境签注:
  (一)在深圳投资五百万美元以上、经济效益好的台资企业,其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包括股东)、总经理、企业驻深圳代表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等,可发给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二)上述企业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子女,可办理3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三)在深圳投资的其他台资企业,其投资者、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子女,可办理2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四)其它情况的,签发1年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同时可申请办理暂住加签。申办暂住加签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暂住加签有效期原则上与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相同。台湾居民应当在签注有效期内按期离境,确实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签注延期的可以延期两次,但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入出境签注、暂住加签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台办深台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签发工作。
  第九条 台湾居民就职的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签注。
  违反前款规定的,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暂停受理其签注申请,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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