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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3期(总第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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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2-12-09 【字体:

深经贸〔2002〕56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关于废止《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的
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的通知》(深酒专〔1996〕20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的通知(深酒专〔1996〕20号)
   2.关于严厉打击酒类商品地下批发活动的通知(深酒专〔1999〕20号)
   3.关于认真整顿酒类经营秩序加强酒类产销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深酒专〔1999〕21号)
   4.关于停止销售未加贴酒类认可标识的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和酒鬼酒的通知(深酒专〔2000〕4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规范性文件总校核人:骆冰、张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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