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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1期(总第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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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9-09 【字体:

深公通〔1997〕7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
 (1997年9月9日)

深公通〔1997〕7号

  为创造良好的交通和城市环境,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决定对深圳水库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在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路段(布心路—爱国路口至沙湾检查站),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二、位于上述管制路段内的单位,有货运机动车辆确需长期通行的,须由市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通行证》;其他确需临时通过上述路段的货运机动车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办《货车临时通行证》。
   三、所有通过上述路段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载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本通告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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