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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0期(总第2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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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3846

分 类:市科技和信息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1999-12-01 00:00

名 称:《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文 号:深科〔1999〕95号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12-01 【字体: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1999年12月1日)
深科〔199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切实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受委托的非政府性技术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费。
四、《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是指政策的各项优惠要面向不同所有制的在深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由财政、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3-5家非政府性的技术评估机构,籍此把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客观的评估意见。同时,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估报告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五、《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是指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量每年要增加,同时使用上要适当集中、重点扶持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的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提前三个月作出规划,并公告项目指南。
六、《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方可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需报经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以外的其它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总收益为该企业"投资收益"帐户盈亏相抵后之收益;"投资收益"帐户为总亏损的企业不能提取风险补偿金。已提取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弥补,上述两种弥补亏损方法不得兼用。弥补亏损的方法需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七、《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我市对出国留学人员创业的资助,是指由市人事、科技、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一次性资助金额,其中生活资助部分为3-5万元,项目研究开发资助部分为10-15万元。
八、《规定》第六条所指的政府资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是指除国家级的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外,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由科技三项经费安排200万元,由政府投资计划的科研基建投资中心安排100万元;属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安排3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先后被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也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二款所指的1999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之后每年安排1000万元,是指用于深圳虚拟大学园内各大学在我市进行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合作、国际交流、网络通讯以及驻园机构和人员提供补助。由市高新办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市财政根据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管理部门提供的进站博士后名单,在规定的进站期间,经核实后安排补助经费每年每人5万元,拨至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单位,由每位博士后自主用于科研及相关的开支。
九、《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八年减半征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型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的企业。
已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若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日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已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企业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及资料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在汇算清缴期间清退多缴的税款。
十一、对同时或交叉享受《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计算减免税年度或减免项目。
十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第十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
十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的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高新项目必须与其项目相对应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为载体,并能单独进行核算的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因提升产品或设备性能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现有产品产量而对产品品质并无实质性、突破性改变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属于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列。
十四、《规定》第十一条是指:(一)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或认定,其中,申请市级新产品定型鉴定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申请科技成果认定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二)新产品试产计划由市经济贸易局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须上报省和国家的分别由市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三)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定编制,并由上述5局联合发文。(四)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优惠期间内,必须单独核算,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准办理新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返还。(五)企业收到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应计入收到返还税款当年的"营业外收入"帐户,不再重复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十五、《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技术成果,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证书的技术成果;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
十六、《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
十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经批准是指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所指的根据实际情况,是指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加速折旧是指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十八、享受契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使用的有效证明和交纳契税凭证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
十九、凡本《规定》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和财政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企业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时将财税部门按规定减免和返还的税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帐户,作为企业研制开发基金专项使用。违者由财税部门追缴和收回减免和返还的税款。
已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含本《规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注册或转移到关联企业或变更法人、名称、地点等之后仍生产同类及相关产品或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深圳经济特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享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每年的5月份向所在地税务主管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持税务部门出具和核定的《缴纳所得税证明书》、《增值税返还审核表》、所得税返还申请表及相应的入库税单复印件,在9月底之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其中由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到市财政局办理;由特区外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分别到宝安区财政局和龙岗区财政局办理。
二十一、《规定》第二十条所指的科技贡献必须涵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内容,其评价标准包括经济、社会的主要指标。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奖励奖金,受奖对象控制在3-5个,受奖资金的40%用于个人奖励、60%用于科研开发活动。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经济贸易局、人事局、财政局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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