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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8期(总第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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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1998-09-10 【字体:

深城管通〔1998〕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
户外广告的通告
(1998年9月10日)
深城管通〔1998〕2号
为塑造深圳门户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深圳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气息,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市、文明区的总体要求,市城管办将对深圳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口岸、检查站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凡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特区口岸、检查站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立柱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    二、现已在上述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市城管办综合管理处登记。经审定再作出保留(需办审批手续)或拆除的决定。逾期不办,按违章处理。
三、今后凡在进出深圳关口及主要干道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市工商、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审批,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或强行拆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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