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1997〕34号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加强我市港口企业防台
抗风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深港〔1997〕34号
各港埠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港口企业防范台风和突发性七级以上强风(以下简称阵风)工作,保障港口设备、设施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将台风、阵风造成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港口企业必须成立防台抗风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担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定企业内相关部门为其办事机构,成立防台抗风应急抢险队。
二、各企业将防台抗风领导小组主要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号码于5月10日前书面(或传真)报告市港务管理局安全技术处。电话:83168007,传真:83168034。如有变动,应及时补报。
三、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必须制定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防范台风和阵风措施,并报市港务管理局技术安全处备案。
四、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指挥本单位的防台抗风工作。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了解机械、库场、杆塔、房屋、管线、防风设备等是否完好,防台抗风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足,并召开防台工作会议,分析抗台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明确分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对大型港口机械的制动系统,应重点加强检查,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在非作业状态下,港口机械应置于防风状态。
六、堆场货物、集装箱应合理堆放,以利于抗风,在阵风经常袭击之处,应采取防抗阵风的应急措施。
七、在收到台风预警通知后,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应加强同市三防办、市气象台、港监、外代及引航等单位的联系,收集台风信息、督促防台抗台措施的落实,协调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当市气象台发布有关风球信号并且台风将对我市造成影响或侵袭时,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必须发布相应的防台抗风指令,并对防台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九、如果遭到台风吹袭并受到损失,必须做好台风后受灾情况统计工作(见附表)并上报市港务局。
十、市港务局防台抗台领导小组负责编写《深圳市港口企业防台抗台参考手册》,印发给企业,今后每年修改一次,请各单位协助修改,以便逐步完善。
附表:
号台风受灾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受灾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名称 | 型号、数量 | 损坏程度、部位 | 受损原因 | 预计受损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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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统计内容包括机械设备、货物、人员、仓储设施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