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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0期(总第2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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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4-21 【字体:

深计产业〔1998〕98号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
 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深计产业〔199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办理免税项目确认: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免税设备清单(二份,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发放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四份,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附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一份报备(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一份存档。
   四、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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