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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45期(总第2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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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1-12-18 【字体:

深地税告〔200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2001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20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三、按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须在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持本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办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四、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纳(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发给2002年度"税讫"或"免税"标志,"税讫"或"免税"标志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以备查验。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税讫"或"免税"标志供查验。
 六、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咨询电话: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5403333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3255139
 南山征收分局:6978211
 蛇口征收分局:6682888-8819
 盐田征收分局:5354846
 宝安分局:7788466
 龙岗分局:8922302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征收(代征)单位

区域

征收(代征)单位

地   址

征收范围

电 话

市公路局翠竹公路规费征稽所

田贝二路28—30号

罗湖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纳税人在缴纳养路费的征稽所缴纳税款


5780776


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

沿河南路文锦渡交管大楼

文锦渡口岸跨境车辆


3700903


市公路局梅林公路规费征稽所

上梅林林园东路七号2楼

福田辖区的国内车辆


3381967


市公路局龙华公路规费征稽所

龙华镇和平路

龙华镇、观澜镇的车辆(营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7291211


市公路局公明公路规费征稽所

公明塘屋村

公明镇、石岩镇,光明街道办的车辆(营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5550258


市地税局蛇口征收分局

蛇口工业七路27号四海大厦九楼

蛇口征收分局辖区内的车船


6978616


 

 

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

龙岗镇龙平东路351号

龙岗、横岗、坪地、平湖4个镇内的车船


8777572


8777573

市公路局葵冲公路规费征稽所

葵涌镇葵坪北路73号

葵涌、大鹏、南澳3个镇内的车船


4602891


4602892


      另:福永镇内所有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福永征收所自行征收,新安、西乡、沙井、松岗、光明、公明、石岩、龙华、观澜征收所自行征收辖区内的营运拖拉机、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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