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1年政府公报 > 2001年第45期(总第249期)
深地税告〔200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2001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20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三、按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须在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持本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办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四、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纳(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发给2002年度"税讫"或"免税"标志,"税讫"或"免税"标志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以备查验。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税讫"或"免税"标志供查验。
六、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咨询电话: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5403333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3255139
南山征收分局:6978211
蛇口征收分局:6682888-8819
盐田征收分局:5354846
宝安分局:7788466
龙岗分局:8922302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征收(代征)单位
区域 | 征收(代征)单位 | 地 址 | 征收范围 | 电 话 |
罗 湖 区 | 市公路局翠竹公路规费征稽所 | 田贝二路28—30号 | 罗湖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纳税人在缴纳养路费的征稽所缴纳税款 | 5780776 |
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 | 沿河南路文锦渡交管大楼 | 文锦渡口岸跨境车辆 | 3700903 | |
市公路局梅林公路规费征稽所 | 上梅林林园东路七号2楼 | 福田辖区的国内车辆 | 3381967 | |
宝 安 区 | 市公路局龙华公路规费征稽所 | 龙华镇和平路 | 龙华镇、观澜镇的车辆(营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 7291211 |
市公路局公明公路规费征稽所 | 公明塘屋村 | 公明镇、石岩镇,光明街道办的车辆(营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 5550258 | |
蛇 口 | 市地税局蛇口征收分局 | 蛇口工业七路27号四海大厦九楼 | 蛇口征收分局辖区内的车船 | 6978616 |
龙
岗
区 | 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 | 龙岗镇龙平东路351号 | 龙岗、横岗、坪地、平湖4个镇内的车船 | 8777572 8777573 |
市公路局葵冲公路规费征稽所 | 葵涌镇葵坪北路73号 | 葵涌、大鹏、南澳3个镇内的车船 | 4602891 4602892 |
另:福永镇内所有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福永征收所自行征收,新安、西乡、沙井、松岗、光明、公明、石岩、龙华、观澜征收所自行征收辖区内的营运拖拉机、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