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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12期(总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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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337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1-03-2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1〕3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1-03-21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21日)

深府〔2001〕34号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的意见

市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对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市在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前置审批过多,办事环节过于繁琐和办事程序不够公开等。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深圳投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缩短办事时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
  (一)办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和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备案,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名称变更登记,需上级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核转,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减少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企业法人住所,增加注册资本,延长企业法人经营期限,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注销分支机构,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所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的转变,公司合并、分立、迁移登记注册机关和公司规范登记,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减少工作环节
  为精简程序、缩短链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行工作环节作以下合并、删减:
  (一)实行受理环节与初审环节合并,在受理窗口一次性收齐登记所需材料,材料不齐或不合格的一次性讲清问题,列明需补交、完善的材料清单。
  (二)对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实行预先登记,直接到受理窗口申办。
  (三)对新设立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身份证明材料的核查,由原在名称预先登记环节和设立登记环节分别核查,改为在名称登记环节一次性核查。
  (四)取消工商所对企业场所的预先调查制度,改为在企业注册登记后核查。
  (五)原必须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申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号查重、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变更登记等事项,可直接到外资服务中心工商室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审核制改为核准制,直接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将外商投资企业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登记改为备案。
  三、简化登记材料
  在受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只负责对法定文件材料的把关,凡不属于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具体包括:
  (一)取消工商所《企业场地调查表》。
  (二)取消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登记证明。
  (三)取消承租人对场所使用的声明。
  (四)取消企业法人设立时申请人提交的环保审批证明及消防证明(前置审批保留项目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五)除公司设立外,办理其他登记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六)在设立分公司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七)新设立企业的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并到名称登记环节核查后,在设立登记环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这方面的证明。
  (八)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转让方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产权交易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批文等,由企业依法办理,不再作为企业变更登记收取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办理变更登记。
  四、分流繁简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大厅分设不同受理窗口,对备案事项即来即办,对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简单登记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复杂业务和疑难登记问题实行预约制,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五、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在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以上,即予登记注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协议约定。
  六、改革前置审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特殊行业项目外,现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保留的前置审批项目由现行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七、改进工作作风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透明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红盾信息网》充实内容,及时公开企业登记注册的法规、政策、办事程序、需提交材料和工作流程等,方便企业上网查询;重新修订、编印新的《企业注册指南》,简化和规范企业登记文书、表格,使其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在注册大厅设置"企业登记注册动态公布栏"和"企业登记注册动态自助查询电脑",方便企业及时查询登记进展情况;逐步将企业登记注册的各类文书、表格及其示范文本发放到工商所和上《红盾信息网》,方便企业就近索取和随时下载填制。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登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企业专办窗口,采取提前介入、定期走访、建立联络员制度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其在注册登记方面遇到的问题;将本市百强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待上市企业、出口创汇和纳税大户、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重点扶持名单,安排专人负责联络和跟踪服务。
  (三)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大局意识、服务观念和全局观念,坚持为企业提供高效、廉洁、周到、便捷的服务。培养公务员队伍的事业进取心和工作责任心,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提高窗口工作质量。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一次性讲清问题、列明需补充材料或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业务的当事人,应视其情节作出严肃处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廉政监督,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利用职权搞"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禁登记工作人员与中介代理人员串通,搞内外勾结,以维护正常的登记秩序和登记队伍的良好形象。

市 工 商 局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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