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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12期(总第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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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6-30 18:03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文 号:深办[1999]33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9-06-30 【字体:

  (1999年6月7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8]198号)精神,现就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工作,要把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作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重要内容和反腐保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我市的规定,不允许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三亚热带海滨和肇庆七星岩、南海西樵山、番禺莲花山等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也不得在本市以外地区召开会议。

  三、对于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和本市以外地区开会的,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予拨付和报销会议经费,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主张者和批准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把好会议审批制度关、会议经费管理关,坚决杜绝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发生。

  五、为了加强监督,希望机关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问题予以举报。举报电话:市纪委2240171,市监察局纠风办2244315。

  六、各区,各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各纪检、监察派驻组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执行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规定的情况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党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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