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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全国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全国检查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做好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城[1998]79号)要求,建设部拟定于今年8月至9月组团直接检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认真做好迎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我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综合治理活动。1995年初做出用两年时间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重点解决了市容卫生、供水排水、道路交通、开发建设、城乡绿化、防火抗灾等6个方面存在的问题。1997年,我市结合迎接香港回归,在全市又开展了以整顿市容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拆除了大面积的违章建筑,清理了大批“三无”人员,整治了乱摆卖、改善了道路交通情况,完善了市政基础设施,加强了水源保护,控制了水土流失、消除了洪涝隐患,提高了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城市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1992年被建设部授予“全国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城市”、“洁净城市”的称号,1995年被国家授予“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1998年我市被国家授予“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我市的城市环境整治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按照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照建设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体系》的标准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城市垃圾、污水、水质、燃气、道路、施工场地、公交场站、集贸市场、城市绿地、霓虹灯管理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老屋村、预留地、待建地、城乡结合部、铁路、公路沿线、特区进出一、二线口岸“脏、乱、差”现象还比较严重。
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的任务及责任划分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是一项综合性的检查评比活动。通过考核评比,推动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和容貌,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完善城市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实施总则
1、统计考核依据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提供的数据。
其中:
(1)城建投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依据《中国统计》提供的数据。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现场考核核实后提供数据。
2、建设部要求考核按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并向检查团提供自查结果报告。没有自查的,从考核最终结果直接扣除5分;个别项目没有自查的,本项计0分。
3、凡涉及行业管理机构的项目,以市编委明确行政机构职责的文件为依据。
4、凡要求查阅资料、文件的项目,若没有提供,本项0分。
5、本考核,所有缺项均计0分。不计附加和扣除分前,统计考核和现场考核总计130分,其中:
(1)南方城市满分:125分;
(2)不使用规划地下水资源的南方城市满分:124分;
(3)结果采取折扣标准的办法。
6、本考核直接授权检查团总体考核印象附加正负2分,由检查团集体决定;建设部总体考核印象附加正负3分。
7、对实施的有利于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如公交优先,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建设、管理、价格和收费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垃圾无害化分类收集,亮化美化工程,城乡结合部、铁路和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制落实等等,原则上每项最终结果直接附加2分,由部根据有关情况研究决定。
8、对1997年和1998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事件,每一项最终结果直接扣除2分。
(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及分值
1、统计考核指标11项,总计分值58;
2、现场考核指标57项,总计分值67;
3、南方城市满分为125分,另加统计考核附加指标4项。
(三)我市迎接考核评比工作责任分工(详见附件:《深圳市迎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评责任分工》)。
三、保障措施及有关要求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创建优美城市环境的主要手段, 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战略的远见卓识和真抓实干的作风把深圳建设得更加美好。以创一流的成绩,迎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评比。
(二)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整治指标如期达标。从现在起,各区、各有关部门应下大力整治环境“脏乱差”。应按照检查标准和要求, 搞好调查研究,针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三)周密组织,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迎检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的各项准备6市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全市迎检工作,协调各区、各部门行动。一要搞好宣传发动,调动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二要深入基层,具体检查指导,分项抓好落实;各项资料准备应有专人负责。三要搞好自查, 全市将于7月中旬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凡在国家组织检查时因工作不落实,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切实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优美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目的,是通过考核评比的办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以综合整治为手段,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和容貌,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完善城市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协同动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占主导地位,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体。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范围是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市由建设部直接考核检查、评比;其余市和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建设部考核检查、评比、推荐;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考核检查在检查年的下半年进行;非建设部检查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工作自行决定。
第五条 本考核分统计考核和现场考核两个部分。
第六条 统计考核指标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部直接考核城市和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城市分别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通过检查而认定的指标,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测定后汇总,连同统计考核指标分别上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年的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团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建设部直接考核的城市,按计分高低排出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建设部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辖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数量的各30%推荐报建设部,建设部根据考核分数高低分别排出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的名次。在优秀分数线以上的城市,建设部授予“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称号;在此之上根据实际情况命名一批“环境优美城市(县城)”;对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城市(县城)的负责本项工作的市长(县长)、建(管)委主任(城建局长)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负责本项工作的主任(厅长),由建设部进行表彰,其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评比和表彰、奖励;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第一名,由建设部进行表扬。
建设部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评选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
第八条 自查和实地考核检查结果用建设部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软件汇总并用计算机软盘形式上报;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自查和考核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评选的市县的自查软盘,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软盘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汇总软盘一并报建设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创建优美城市环境的主要抓手,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为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明确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具体组织,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在本区域市和县城实施了考核检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认真负责及时上报了本区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和考核检查汇总上报材料。
四、本区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绩显著,城市环境和城市整体功能有明显改善和提高。省、自治区至少各有-个地级市、县级市、县城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直辖市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有一个县城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县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向建设部正式提出申请评定报告,报告包括上述有关情况说明等。
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定工作,在检查年结合全国城市的考核检查同时进行。
对各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根据实际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三:深圳市迎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考评责任分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