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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12期(总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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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30 【字体: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条中的“出售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文化经营单位或个人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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