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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2期(总第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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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01-31 18: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调整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1998]2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调整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8-01-31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精神,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深常纪[1997]30号)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进行彻底清理,按照公平的原则,统一调整,合理配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原则和标准:

  (一)清理和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目的是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纠正一方面有的单位靠市财政租用办公房、一方面有的单位用办公房搞出租创收问题。同时,解决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不均问题。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办公用房一律纳入清理调整范围,重新进行统一调整分配。

  (三)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的产权由市政府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对分得的办公用房只有使用权,房产证统一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四)实行统一的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按标准进行调整。超出标准的面积要进行统一调配。调整标准原则按国家规定的省部级行政机关人均办公用房13至15 平方米(不含会议室等公共设施,不包括设备用房)安排。调整后各单位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上下浮动在全市平均标准的10%左右。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今后一律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清理,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符合法律手续,合同不到期的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租金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取,上缴市财政。市审计局对各单位已收缴租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为了明确产权、理顺关系、摸清家底,核定面积,解决办公用房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清理分配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事求是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凡自收自支、企业性质的非财政拨款单位一律不得占有或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七)调整出的办公用房优先安排给财政出资租房单位。

  (八)各单位和部门要统一认识,做好办公房的产权清理、移交和调整工作。要积极配合市清理分配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专门人员,主动做好国有资产的资产数量、资产值、产权证、红线图、土地使用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清理和移交。在清理过程中,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单位,市纪委、监察局要严肃查处。

  二、为了切实做好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清理分配领导小组。李德成同志任组长,严振洋、廖成林、张溯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局、编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市纪委、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局、编制办等单位各派一名志参加,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东楼407、408室(联系电话:2223211转6047、6048)。

  三、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对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清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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